7月24日,公司法修订草案基本形成,今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自然人可以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万元。这5万元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股权定价等。现金出资额不低于30%。
“一人公司”的形式可能会得到法律的认可,这表明国家更加注重建设高效平等的市场经济:国家尊重每个人的创业愿望。对“一人公司”的认可体现了平等。在今天的公司法中,国有公司和外资可以设立“一人公司”,而对于非国有的境内企业和个人,公司法禁止设立“一人公司”。市场经济是平等的经济,我们追求的是所有市场主体在一个起跑线上的竞争。
对“一人公司”的认可体现了实事求是。市场需求可以突破一切限制。虽然《公司法》没有对“一人公司”作出规定,但现实中规避的方式有很多: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是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很多人往往采取名义股东的方式规避。正式的多人公司本质上还是“一人公司”。此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其他股东转让股份,使得股东由成立时的多人变为经营时的一人。当法律与现实发生冲突时,我们应该修改法律,而不是以适当的方式改变现实。对“一人公司”的认可是最有价值的,它最大化了个人创业的欲望。每个人都渴望在市场上取得成功,但不是每个人都能承受市场风险。为了降低创业者的风险,商法中出现了公司制度,其核心内容是以有限责任来激发人们的创业欲望。
每个人都有追求创业成功的需求,但适合每个人创业的商业模式并不是固定的。由于资金和性格的原因,很多人更喜欢一个人创业。“一人公司”给了人们额外的选择。诚然,“一人公司”也有其缺陷。比如股东大会、监事会制度因为只有一个股东而无法建立,公司财产容易与股东财产混淆,使得交易者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公司治理和管理中的这些问题已经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早期禁止“一人公司”存在的依据。然而,理性的人很快发现,一个有合理存在理由的现实,只能通过制度来完善,而不能禁止。与其可能存在的缺陷相比,“一人公司”在市场活力中的作用值得期待。因此,今天的市场经济国家已经建立了“一人公司”制度。
事实上,“一人公司”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也可能存在于其他形式的公司制度中。为此,各国加强了对公司的管理和监督,同时规定了更自由的公司形式。例如,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可以有效防范公司及其股东的风险。
总之,“一人公司”值得期待。这样的消息很可能会激起很多人创业的冲动。
(本文转自《白质鸟类选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