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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求职创业补贴 长沙创业合伙

长沙市雨花区加快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

支持和管理法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个目的意义

软件产业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产业。随着国家对软件产业政策的不断完善,我区软件产业发展也将进入整合、创新、快速迭代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加快我区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桂塘江沿线工业信息化融合示范区和数字经济带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辖区内注册经营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资金来源

从区经济发展奖励资金中支付,由区财政承担。

第二章投资促进激励措施

第四条企业落户补贴

对新入驻我区的软件行业企业,给予租金、购买办公用房、装修及物业管理费补贴。房租补贴:按人均10平方米标准,50人(含)以上按30元/平方米/月给予连续三年房租补贴,不足50人按20元/平方米/月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本地区已付房租总额。住房补贴:在我区购买办公用房的,按照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住房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装修补贴:软件技术人员100人的软件企业,按照核定面积和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60万元,补贴在企业入驻后三个月内到位。物业管理费补贴:从居住时间起,三年内按核定面积和2元/平方米/月进行补贴;已落户我区的软件产业企业新购置(租赁)办公用房参照上述政策执行。(以上房租、购房、装修、物业管理费补贴所指的住房面积,以在我区缴纳社保的软件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和时间计算。先租后买,在享受住房补贴时必须扣除已享受的租房补贴。(牵头单位:区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心,责任单位:雨花经济开发区、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

第五条龙头企业引入激励机制

大力引进世界软件产业500强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中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综合竞争力百强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等。在我区落户或设立区域总部、R&D基地和技术支持中心,吸纳更多软件技术人才。优惠政策可以按照“一案一议”的原则具体协商。(牵头单位: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

第六条投资中介机构的奖励

每新引进1家世界软件产业500强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中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综合竞争力百强企业中国总部和地区总部,将奖励一次性投资中介50万元。每新引进一家世界软件产业500强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中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综合竞争力百强企业省级总部,将奖励一次性招商中介30万元。(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第七条建筑投资奖励

鼓励区内楼宇加大软件产业投资,促进产业集聚。对于上面的建筑

元奖励;达80%以上时,给予楼宇招商主体20万元奖励。对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楼宇,软件产业企业入驻面积达60%以上时,给予楼宇招商主体20万元奖励;达80%以上时,给予楼宇招商主体5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第三章 人才引进服务



第八条 专业人才奖励


支持区内软件产业企业扩大规模,单个企业首次年度连续在区内缴纳社保满一年的软件专业技术人员达50人、100人、300人、500人、1000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4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软件专业技术人员核算以初级软件工程师为基数,一个中级软件工程师相当于1.5个初级软件工程师,一个高级软件工程师、架构师或项目经理相当于3个初级软件工程师的方式折算。(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数据资源中心)


第九条 高端人才奖励


对入驻软件企业(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软件专业技术人员,三年内实缴个人所得税市、区级部分全额奖励到人。着力解决软件企业员工就医、子女入学问题,建立医疗保健、子女入学绿色通道。支持企业软件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精尖软件人才,按照“长沙人才新政22条”和《关于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长政办发〔2020〕5号)等政策享受购房、生活、就业补贴和服务保障。软件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人才新政分类分层次享受长沙户籍人口购房政策,总部企业中未获得人才绿卡的高级管理人员、软件专业技术人员等享受本地户口居民同等购房政策。利用雨花经开区现有资源,为园区软件企业(机构)高管免费提供一批“软件人才公寓”,作为过渡周转用房使用,使用期限不超过1年。(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雨花经开区、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税务局)


第十条 专业人才服务


联合专业院校、机构定期为软件产业企业管理人才、软件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免费培训,广泛发布重点企业招聘信息,免费为企业提供专业化的人才招聘、灵活用工服务,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技能培训等优质服务。(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四章 企业培育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研发创新


对在我区新申报并获得软件专利权或著作权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3000元/件、1000元/件的奖励。每年从上年度获批的市场应用良好、前沿性的软件专利权和著作权成果中评选出若干个产业示范项目,根据产出效益分等次分别给予每个5-10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出版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局)


第十二条 入规升高上市奖励


软件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四上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5万元奖励,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3万元奖励。鼓励软件产业企业上市,对拟上市后备企业和上市企业按照我区促进区域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给予补助和奖励,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牵头单位:区科技局,责任单位:区统计局、区金融事务中心)


第十三条 金融扶持保障


区财政出资1000万元成立软件产业风险补偿基金,与辖区内金融机构合作,对在我区注册的软件企业予以信贷风险补偿支持。以软件专利或著作权质押形式向商业银行获得贷款的,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补助金额以企业当年区级财力贡献为限。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引进产业链相关企业,鼓励龙头企业采取兼并、收购、联合、参股、增资扩产等方式发展壮大。(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事务中心)


第十四条 特别贡献奖励


主导制定完成国际、国家、行业(团体)、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每项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补助;参与完成国际标准制定的,每项给予最高15万元的补助;牵头开展国家、省、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每项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补助。首次入选“全国软件百强”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五章 优化营商环境



第十五条 搭建产业平台


引导成立区软件产业行业协会,通过支持举办行业论坛或沙龙活动,为产业融合带动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全流程的支撑服务。鼓励支持企业参与长沙市10大名企、10大名品、10大优秀企业家、10大领军人才、10大工匠等评选活动。(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六条 应用场景打造


按照区“一园一带”战略部署,依托现有产业制造园区资源及商贸实体扶持,打造智能制造示范园区和数字经济带。充分利用区内智能制造等产业资源,引导区内工业、服务业企业与软件产业企业建立合作共赢关系,鼓励区内企业(机构)示范应用,提升区内企业智能化、数字化水平,推进智慧政务、智慧教育、智慧水务、智慧交通、智慧园区等建设,共同打造“智慧雨花”。每年设立若干个应用场景项目,支持区内软件企业示范应用,区数据资源中心将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向区内软件企业免费开放共享。在符合政务功能和需求的前提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为区内软件业企业(机构)提供试点和推广平台,帮助企业(机构)拓展市场。(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雨花经开区、区商务局、区数据资源中心)


第十七条 提升企业服务水平


借助区中小微企业服务中心资源,搭建区内中小企业与软件业企业(机构)交流平台,实现企业信息化建设需求与软件技术发展的无缝对接。提供一站式政务服务,提升企业注册登记工作便利度。做好惠企政策的落地,帮助企业(机构)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加大软件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优化营商环境事务中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招商引资或扶持奖励的企业应为独立法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统计制度纳入区域统计范围并产生区级经济贡献。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新入驻企业为在辖区内新注册成立(不含以更名、股改等形式变更的企业)或由区外迁入且在辖区内进行商事登记的企业。


第二十条 软件产业的认定由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数据资源中心联合认定。


第二十一条 软件产业高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数据资源中心联合认定。


第二十二条 通过中国软件行业协会(CSIA)、微软认证系统工程师(MCSE)、华为认证网络工程师(HCNA)等认定的软件专业技术水平亦可作为软件专业技术人员等级评定参考。


第二十三条 落户辖区的企业或其投资方、股东等关联方已享受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一事一议”等特殊政策(含土地优惠政策)的,不再依本办法进行扶持。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的对象按从优、从高、同类别不重复计算的原则享受扶持奖励。


第二十五条 凡享受本办法的企业,须签订五年内不迁出我区的协议,如有违反须退还已享受的扶持资金。


第二十六条 申请扶持奖励对象必须保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将取消或收回扶持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再将其列入扶持范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暂定三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由各责任单位负责制定具体申报细则及审核程序并及时公开发布。




名 词 解 释



1.世界500强: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


2.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根据《国家规划布局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经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认定的重点软件企业。


3.中国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企业:由国家工信部指导、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主办,组织行业专家根据企业的规模效益、研发创新、新兴领域成长、深化国际布局和对新经济发展支撑作用等5大方面审核确定并公开发布的企业。


4.招商中介人:项目签约前在区商务局进行了备案登记,经被引进企业确认,最终促成项目落户我区的直接引进人。中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但政府在职在编人员、企业入驻的对应物业持有人除外。如果招商中介人为法人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在登记备案时予以注明。


5.软件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由人社部和工信部联合组织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简称软考)的人员。






达到要求的企业,可以自行到企业地址所属的社区居委会或者街道进行备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