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的是有心金,你不买货就能拿到退款。现在买不了那么多,但有心黄金不退。”12月25日,家住临沂市蒙阴的石先生拨打了该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
据石先生介绍,2017年2月,他经过新城路与新华路交叉口时,看到一家从事活动的灯饰店。“店方承诺,只要当场参与活动,今后随时在店内购买商品可享受折扣,不购买意向款即可退款。我现场参加了活动,并按要求支付了1000元意向金。”
石先生告诉《沂蒙晚报》记者,交费后,对方开具了收据,上面写着:价格按2月25日议价执行。石先生告诉记者,今年11月房子装修时,他去灯饰店买灯。“本来想多买,但是合适的不多,就买了150元左右的灯。按照当时的承诺,不买的话可以退意向金。后来退房的时候提出退款,但是被拒绝了。经过多次沟通,对方只是不同意,不可能让全部消费。这不是强买强卖吗?”
随后,记者根据石先生提供的电话联系了商家。“当时有这个活动,但我还是不了解客户的情况。我会向领导汇报,尽快处理。”它的工作人员说。
律师说法
对此,本报律师团主体单位、山东豫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表示,故意金不是固定的,两者的法律概念不同:故意金是购买商品的意思表示,是定金或预付款,是附条件的定金;首付款是在合同签订或履行之前保证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或替代物的一种方式。约束力也不同:故意金不能约束卖方,不涉及违约等问题;定金对买卖双方都有约束力。如果一方反悔,押金不予退还,或者退还两次。
“根据相关规定,商家收取故意款项时虽然没有达成正式协议,但在法律上也是提前还款合同,符合合同的基本要求。如果消费者不购买商品,商家应及时返还“故意付款”,但由于只是“故意付款”,商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双方签了‘定金’,一旦收款人违约,要退两次;如果付款人违约,则‘保证金’将被罚款。”彭海提醒消费者在支付故意付款时要带收据,并注明退款,而不仅仅是口头约定。
记者赵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