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七月
作者|禹城李佳升
参加组织的工作人员可以在外面兼职吗?如果被发现,他们会受到公众的惩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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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刘,某事业单位从事计算机软件设计的工作人员。1999年5月,他所在的机构按照公务员制度被认定为管理机构,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公众参与机构。
自1998年起,刘在朋友不知道的情况下,在朋友拥有的公司从事计算机软件设计的兼职工作,并获得兼职报酬。2000年6月,单位了解到刘在外打工,也就是和他谈了谈,实现了兴趣。刘口头上承认了自己的错误。
2002年3月,当地税务部门找到刘的单位,要求刘缴纳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现刘仍在兼职,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刘认为,他所在的单位只是事业单位,他只是技术员,不是公务员,单位不应该给他降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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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本案中,刘某所在单位于1999年5月被确认按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除工人外的所有工作人员都要按公务员制度管理,这自然包括刘某这样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的工作类别包括专业和技术类别。对“公务员”的概念应从广义上理解,正确把握其性质和适用法律。因此,单位按公务员制度实施管理后,刘应停止兼职工作,停止支付兼职工资,单位对刘的处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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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根据《公务员法》第42条,在政府外兼职的公务员,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组织中兼职。
我国的《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兼职做了新的规定:公务员需要在政府以外兼职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本条规定应从两个方面理解:
首先,对公务员在政府部门从事兼职工作没有任何限制。主要认为目前党政机关之间跨兼职是允许的,也是必要的,比如市长兼任市委副书记、市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
第二,适当限制公务员在政府机关以外的兼职。首先,公务员不得在企业或其他营利组织中兼任职务。其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在政府以外从事兼职工作,如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担任一定职务,但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有必要规定可以兼职;规定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也就是要严格规范和管理这个兼职工作;规定公务员不得兼职,是为了廉政。在处理兼职工作时,应综合考虑上述所有因素,并严格依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