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南日报
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李典
7月27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自实施以来,在规范全省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有些规定需要与上级法律保持一致,因此迫切需要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
记者现场获悉,拟在条例中增加新的规定,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条件和组成。
不按时交纳物业费无法参选业委会?条例拟删除“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相关内容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对业主委员会负责,受业主委员会监督,其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积极履行业主义务,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平、诚实、廉洁、自律;(四)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时间。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此次提请审议的《条例》明确表示,应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内容。这意味着,一旦草案通过,业主在竞选业委会时就不会再因为物业费而“卡脖子”了。
需要注意的是,删除这项规定并不等于鼓励业主变相拖欠物业费。相反,缴纳物业费是业主的义务。《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了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中“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相关规定,“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业主义务”。
这些情况下,街道办事处应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为进一步推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有效解决业主委员会缺位或失效导致的问题,对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无法成立业主,业主大会成立后无法选举业主委员会,影响其合法权益的问题,可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借鉴北京、黑龙江等兄弟省市的立法经验,0103010增加两条,分别作为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对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条件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作出了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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