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新气象,今年好事连连!
前几天,经过综合评估,我有幸入围了学校刚刚公布的2020年16位优秀师德师风名单。
春天刚刚好!周三下午第七节课,学校领导班子按照学校一级评价计划,组织了2020年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综合评价得分前28名的领导和教师,主要讨论了2020年年度评价和评价工作。
根据上级文件通知精神,校长作为评估组组长,首先说明了今年评估的总体情况。与往年相比,今年的评价有所不同。除往届市一级优秀(师德1人、先进工作者1人、优秀班主任1人、优秀教师2人)、县级优秀(师德1人、先进工作者2人、优秀班主任3人、优秀教师6人、优秀教师12人)外,年度考核均为优秀(12人)。今天增加了定期奖励,按照教职工总数的20%减去病假、借调、特岗教师6个名额的比例计算,按照83人的总数,我校有17人可以获得奖励,15%的教师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这样总共有12人可以参加年度考核。根据学校评价方案第七点第二点,每位领导和教师原则上只能选择其中一位【获得县市级优秀推荐和年度考核评价的教师只能从三位中选择一位(不含巴贵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名师、名师等。)].参考去年优秀人员指标和文件确定的年度考核优秀名额总数,预计我校30余名教师将有机会获得县或市优秀、年度考核优秀、定期奖、市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名师、巴贵名师等至少一项荣誉。
可以看出,与旧方案相比,学校的新的学生功过评优方案受益范围更广,涉及到更多教师的利益,将为更多教师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和收益。这是一个好消息,也是对在各方面都取得突出成绩的教职员工的鼓励。这也将鼓励更多的教师努力工作,提高自己,促进教学。老师们会奋发图强,学校会充满活力,我们的教育一定会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
作为一名普通的生物教师,在一个学年里,我在两个学期的德、能、勤综合民主评议总分排名前15名。这次很荣幸被推荐为2020年度优秀等级,优先推荐为常规奖励员工。这是领导老师对我工作和人品的肯定。
千里马很常见,但伯乐不常见。感谢好的领导和好的策略!我一定会继续努力,鼓舞士气,再创佳绩,以此回报大家的关爱和关心,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15px;">附:上级文件。中共X县委员会组织部
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X人社发〔2021〕2号
关于做好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
定期奖励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1998〕3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桂人发〔2005〕93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8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定期奖励工作的通知》和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定期奖励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做好我县2020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定期奖励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年度考核统一使用自治区人社厅下发的版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年度考核和定期奖励对象
本次年度考核和定期奖励人员对象为全县事业单位纳入总量管理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包括全县在编在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使用聘用教师控制数名额人员、乡镇卫生院医改进入的实行“定编定岗不固定人员”方式管理的人员、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控制数管理的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
事业单位集体奖励对象按照桂人社规〔2020〕8号文明确的奖励适用范围执行。
三、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完成岗位设置管理首次聘用的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完成后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考核程序,并组织实施。考核方案要坚持定性或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要按照不同岗位类别、不同岗位、不同工作任务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学适用、分类、分档的考核办法,分类组织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与定性考核结果相结合,提高年度考核结果的准确性;要结合岗位说明书的岗位考核办法,围绕聘任合同所规定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的内容,从不同方面对被考核人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在制订考核方案时,可根据工作性质或职务层次确定优秀等次人员比例,以确保优秀等次人员分布合理。
尚未完成岗位设置管理首次聘用的事业单位,在完成首次岗位设置聘用工作后再办理年度考核工作。
考核实施方案要坚持领导与群众评价相结合。要实行全方位的考核,使被考核人的领导、同级、下级等不同层次的人员参与考核过程,使考核结果综合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对直接面向群众服务的窗口单位考核时,应注意扩大年度考核民主测评的范围,有条件的可增加服务对象层面对被考核人的测评意见。
要严格掌握考核标准和条件。各单位要按照年度考核等次标准,对被考核人进行正确评价,确保考核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考核等次时,要对各方面的情况和意见综合分析,避免简单化、绝对化,保证考核工作顺利、平稳进行。
四、考核的基本程序
年度考核工作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重点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个人总结(述职)。被考核人要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工作要求进行总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并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民主评议。在个人总结(述职)的基础上,各单位可根据不同的考核对象,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或单位全体人员对被考核人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提出考核等次初步意见。根据被考核人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个人总结,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单位领导由上级考核小组提出考核等次初步意见,并写出评语;其他工作人员由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初步意见。
(四)确定考核等次。考核小组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考核标准,综合被考核人平时的表现和个人总结等情况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单位负责人进行严格审核,确定考核等次(用人单位同时在此栏盖章)。
(五)考核结果公示。考核结果要在本单位内公示5个工作日,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对反映的问题,各单位要认真核实,确实不符合优秀等次条件的,应重新确定考核等次。
(六)考核结果反馈。考核小组要将考核结果及时通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无异议的,须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中签名。被考核人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按有关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单位考核小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各乡镇中学和中心校、乡镇卫生院、乡镇农技站、乡镇农机站、乡镇林业站、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的正职领导的年度考核,由所在单位评议提出等次建议后,报乡镇党委、政府签署等次推荐意见(在“单位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栏签字盖章),再由其主管部门组织联评确定考核等次,并签字盖章。
各乡镇、县直单位的直属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由其主管部门联评确定考核等次。
教育系统各村小学的正职领导由其所在中心校组织联评确定考核等次。
使用聘用教师控制数名额人员、乡镇卫生院医改后进入的实行“定编定岗不固定人员”方式管理的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编制控制数管理的人员与编制内其他人员一起考核,分别列册报送县人社局。
无编制的常设机构抽调相关单位在编人员连续工作半年以上且年底仍在该常设机构工作的,可以由该常设机构在发文后5日内向县组织人社部门提出申请,递交年度考核方案,经县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单独组织年度考核。获批后,该机构要将纳入考核人员名单通知原单位,原单位不再列入本单位年度考核人数,优秀等次比例仍按相关考核政策规定执行。考核结束后,考核等次结果及考核材料由该常设机构汇总上报。
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队队员的考核,按照《关于做好2020年度X县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队考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X组通〔2021〕8号)执行。
特岗教师、西部志愿者、大学生村官、党建工作组织员、“三支一扶”人员和后勤服务控制数人员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这部分人员可由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进行考核,考核表报送其个人档案存放机构归档。
五、严格执行考核奖励政策,实行结果备案制度
(一)年度考核优秀比例的确定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一般控制在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的10%,最多不超过15%,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能和任务完成情况确定,并实行公示制。在结果备案时,凡没有对评优人员进行公示的,不予备案。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获得2020年全区事业单位脱贫攻坚专项奖励情况以及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表现,作为年度考核评优的重要参考内容。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获得市级党委政府表彰、自治区级部门表彰或记功奖励的事业单位集体,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可提高至20%;获得自治区党委政府及以上层次表彰或记大功奖励的事业单位集体,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可提高至25%。在2020年全区事业单位脱贫攻坚专项奖励中,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集体,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可分别提高至20%、22%、25%。同时获得多项表彰或者奖励的,以获得多项表彰或者奖励的最高情形计算,不重复计算。
3.参加疫情防控一线工作表现突出的医务人员,可单独核增年度考核优秀名额,不受本单位和本地区年度考核优秀比例的限制。
4.在编在岗人员少于7人的单位,可由主管部门分单位性质实施优秀等次人员联评。无法实施联评的,按优秀等次比例数逐年相加满1时的年度可评定一名优秀等次人员,如工作人员个人获县以上党委、政府三等功以上奖励或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当年而又拟评为优秀等次的,可提前使用优秀等次指标。
5.考核年度内聘用、转任、调入、军队转业、外派等人员,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以及受党纪处分、政纪处分人员的考核问题,严格按《中央纪委 中组部 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桂政办发〔1998〕31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等规定执行。
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1)挂职锻炼、借调或外出参加专项工作(经组织人社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人员,外出时间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由挂职、借调或服务单位进行考核,并计入考核单位(工作单位)的考核基数。如被确定为优秀等次,计入考核单位(工作单位)优秀等次比例。考核材料及结果反馈给编制所在单位。外出工作时间不足考核年度半年的,由编制所在单位进行考核,挂职、借调或服务单位提供有关工作表现情况。
(2)试用期人员,当年年度考核不定等次;2020年下半年招聘的新进人员,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不需要试用期的,由于工作不足半年,年度考核仍为不定等次。
(3)受党纪处分、政纪处分事业单位人员的年度考核,严格按《中央纪委 中组部 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中共中央纪委机关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通字〔2016〕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桂政办发〔1998〕31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等规定执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影响期内参加年度考核,继续不定等次;影响期结束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被问责、点名通报批评的事业单位人员及当年未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存在在被立案尚未结案和受到处分尚在处分(影响)期间的,同时提交立案材料的复印件、处分决定书的复印件。
6.确定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请提交相关材料。
7.军转干部、转业士官安置的,当年年度考核可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8.本年度内因病(因公致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或当年6月底前已退休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9.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完成后,实行全员聘用制,《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不再执行,请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聘用合同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管理,2020年12月31日前解除合同的工作人员,不再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二)定期奖励的类型和比例的确定
1.定期奖励的类型
根据桂人社规〔2020〕8号文件精神,各部门(单位)结合年度考核开展嘉奖工作。
嘉奖奖励对象: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
事业单位集体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奖励推荐对象:
(1)存在理想信念动摇、政治立场不坚定、违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组织观念淡薄等情形的;
(2)有违纪违法行为,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评优的和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在廉政自律方面存在影响评优情形的;
(4)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及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工作中被“一票否决”,本人负有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的;
(5)年度考核有达不到“合格”等次情形的;
(6)存在其他不适宜评优情形的。
2.定期奖励比例的确定
定期奖励的比例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事业单位数量、人员规模、职责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应当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倾斜,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
(1)集体嘉奖一般不超过集体总数的20%。
(2)工作人员嘉奖一般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在编在岗人员少于5人的单位,可由主管部门分单位性质实施联评。无法实施联评的,按比例数计算逐年相加满1时的年度,且有人员符合嘉奖条件的,可推荐一名嘉奖人员,如工作人员个人获县以上党委、政府三等功以上奖励或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当年,可提前使用嘉奖指标。)事业单位整体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嘉奖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5%。
获得集体嘉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嘉奖比例可提高至22%(不得四舍五入);获得集体记功以上奖励或连续2年以上获得集体嘉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嘉奖比例可提高至25%(不得四舍五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优先给予嘉奖。
3.奖励的开展
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可根据所管辖单位及人员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自下而上、层层把关、逐级推荐遴选的基础上,经过民主测评、政治审查、征求本级纪检监察部门、政法等部门意见后,经班子集体研究后,提出奖励的建议名单,在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逐级上报。
4.奖励的审核确定
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对奖励建议名单进行审核,并在X县人民政府网对拟奖励名单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为奖励对象。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和公开的,可以不向社会公示和公布。
5.作出奖励的权限
在报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嘉奖由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6.奖金标准和来源
获得奖励人员相关待遇按照《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8号)文件执行。
六、明确工作要求,按时完成年度考核和定期奖励工作任务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各单位及主管部门在年度考核和定期奖励工作中,要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的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执行,统筹做好2020年度考核和定期奖励工作,增强激励约束作用,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干事创业热情。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年度考核和定期奖励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实施考核或超比例确定优秀等次人数等行为的,应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标准,客观公正。事业单位要根据聘用合同、岗位职责任务和工作标准,制定具体的考核工作方案,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考核内容、标准、方法、程序等要求,客观公正地对工作人员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和评价,确保考核结果的准确性。对拟奖励人员,要按照“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奖励的严肃性。
(三)严格把关,公开透明。定期奖励要严格执行人社部规〔2018〕4号和桂人社规〔2020〕8号的各项程序,严格落实公示制度,注重多方面听取意见,确保每名推荐人选经得起检验,确保定期奖励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对拟奖励的对象,由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征求县政法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及统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涉及领导人员的,由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事先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其中科级人员由县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向县纪委监委机关征求意见,其他人员则由各主管部门本级纪委或纪检监察组出具意见。
(四)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职称年度考核)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合二为一”进行。为方便办理职称业务,属专业技术人员的,可填写一式两份考核表,送人社局审核备案后存放个人档案一份,另一份存单位备用。
(五)2020年年度考核提交材料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底前,定期奖励的材料提交时间为2021年4月15日前,逾期不再受理。各单位要合理安排时间,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年度考核和定期奖励工作按时按质完成任务。
(六)本通知采用网络传输方式下发,由主管部门负责转知各下属事业单位组织实施。
(七)认真做好年度考核和定期奖励情况材料报送工作。因教育、卫生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较多,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可由事业单位直接报送,其他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各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年度考核和定期奖励结束后一周内,将本单位年度考核和定期奖励情况,按管理权限报送县委组织部公务员股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股(报送到X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需报送的材料(其中2—10项同时报送电子版)如下:
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花名册;
3. 事业单位年度考核情况表;
4. 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不合格等次人员登记表;
5.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定期奖励情况汇总表;
6.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定期( )奖励呈报表;
7.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定期( )奖励推荐理由表;
8. 事业单位集体定期( )奖励呈报表;
9. 事业单位集体定期( )奖励推荐理由表;
10.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定期奖励统计表;
11. 年度考核手册或《年度考核登记卡》;
12. 单位编制本原件;
13.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及考核工作方案;
14. 拟定为优秀等次、嘉奖人员(集体)名单的公示材料(含公示原文和照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定期奖励所需表格资料,请登录邮箱XXXXXXX@163.com(密码:XXXXX)下载。年度考核和定期奖励资料电子版上报邮箱:组织部XXXXXXX@163.com、人社局XXXX@163.com。
中共X县委员会组织部 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3月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 3月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