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女)与李(男)本是一对夫妻,但于2019年登记离婚。不久后,李向朋友王借了100万元,并要求将这笔钱转给前妻。事后查明,向王出示结婚证复印件,证明自己是李的妻子,并不知道两人离婚,遂将贷款100万元转入账户。贷款转让成功后,李另行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日及利息。李未履行还款责任后,王将、李诉至法院,要求其共同承担还款本息。
【焦点】如果李离婚后向王借款100万,她是否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解析】这个问题首先要回到它的本源,那就是夫妻共同债务。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者一方为共同生活所承担的债务。根据《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因此,夫妻共同债务的发生时间应从婚姻关系正式成立时起至婚姻关系终止时止。
就这样,本案中,李离婚后向朋友王借款100万元,离婚后仍出具了同一张借条的签字。两次行为的时间节点均在与李关系结束后,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王某愿意出借100万元,说明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李某的前妻仍以夫妻名义向王某借款,并提供了双方结婚证复印件,证明王某是基于对双方关系的信任,从而形成借款协议。简单来说,相信承担还款责任的不只是一个人,而是两个人,王作为债权人会有更大的放贷意愿。
还有一点,他的前妻要求王把100万元的贷款转到他的账户上,然后把钱转到他前夫李的账户上,尽管李后来单独向王发放了贷款。表面上有“名义借款人、实际借款人”之嫌,但主要原因如上所述,“仍以夫妻名义向王借款,并提供双方结婚证复印件”,足以影响认定王借款协议的出现。因此,李需偿还债务人民币100万元,需共同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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