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安置残疾人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根据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扣除的基础上,扣除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的100%。
[享受条件]
1.根据法律规定,每个被安置的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每个被安置的残疾人实际在企业工作。
2.每安置一名残疾人,已按国家政策由企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规定,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实际支付给每一位被安置残疾人的工资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
4 .具备安置残疾人的基本设施。
[政策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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