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因工作需要使用扶贫资金、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合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不招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除上述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投标:
(一)必须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购买人可以依法自行建造、生产或者提供;
(三)通过招标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者可以依法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项目、货物或服务,否则会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但招标人不得弄虚作假适用上述规定,否则将被视为规避招标。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法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等不宜招标的;
(2)属于需要利用农民公共性使用扶贫资金进行工作救助的;
(3)主要施工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
(五)附属小型工程或者在建工程中增加的主体加层工程仍具有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