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服务于中国广大创业者为己任,立志于做最好的创业网站。

标签云创业博客联系我们

导航菜单

星光小微创业园 小微创业园

2018-01-15 07:08 |温州都市报

温州鹿城区小微企业创业园的厂房已经封顶,接下来就要交付了,但是一些企业主目瞪口呆。入驻企业应达到每亩年纳税30万元。达不到税额的,应扣除年度纳税保证金。一些即将入驻的企业主表示,之前没有人告诉过他这个硬性指标。我是在签订厂房买卖合同时得知这个消息的,这让他们的企业陷入了两难的境地。

鹿城轻工业园区管委会表示,这一条件在他们与开发商签订投资合同时就明确说明了。

那么为什么之前开发者没有谈过呢?记者最近调查了此事。

开发商没提“达产考核”

鹿城小微企业创业园(以下简称“鹿城小微创业园”)位于鹿城区腾桥镇鹿城轻工业园区。温州浙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路公司”)以挂牌方式取得鹿城肖伟创业园所在地块。

2015年12月,潞城轻工园区管委会与浙路公司签订《鹿城区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项目投资合同》。之后,浙路公司开始建设鹿城小微创业园并招商引资。

一些企业主表示,开发商开始“预售”他们的工厂时,他们还在建设小微创业园。当时他们也在找工厂,因为旧工厂拆迁或者想投资建厂。听到这个消息后,他们向浙路公司预定了工厂。

“我们订厂房的时候,都和浙路公司签订了预约协议和补充协议。无论是协议还是补充协议,里面的内容条款都不涉及进入鹿城肖伟创业园的企业应该达到什么样的行业标准。”

在2016年10月某电气子公司与浙路公司签订的工厂预约协议中,记者看到,只有工厂价格和双方约定的条款没有明确入驻企业的生产要求。

突然被告知“税收要求”

这些预定工厂的企业负责人表示,近日,浙路公司通知他们签订正式的工厂买卖合同。

但这些企业主发现,在销售合同的“补充协议”中,对入驻企业有纳税要求:企业3年内纳税总额(含平均值)达到年纳税30万元/亩以上标准(厂房1200平方米等于1亩)。

《补充协议》还要求企业按厂房建筑面积和30万元/亩的标准缴纳“年纳税保证金”。居民企业未达到年纳税30万元/亩的,从保证金中扣除。

此外,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将这一纳税要求视为所购厂房产权登记的“满足条件”。

也就是说,如果入驻企业入驻创业园后未达到年纳税30万元/亩,且未缴纳纳税保证金,将无法办理工厂产权证。

开发商明知却没说出来

为什么突然对入园企业有这个“税收要求”?据记者调查,在开发商“预售”和企业预定厂房之前,鹿城小微创业园主管部门就已经明确了这一规定。

本“定义”来源于鹿城轻工园区管委会与浙路公司于2015年12月签订的《鹿城区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项目投资合同》。

根据《投资合同》《业绩考核》第四项,明确记载乙方(指浙路公司)在招用企业入驻时,必须与入驻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入园后3年内,企业纳税总值应达到年纳税额30万元/亩以上(1200平方米等于1亩)。

鹿城轻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下的“税收要求”,一些企业主表示“无可厚非”。他们说,政府主管部门对驻鹿城小微创业园的企业定下一个标准可以理解。但是,他们不理解的是:开发商为什么不早点告诉他们?为什么不在跟他们签署的预定协议书中写明?


一企业主说,早点知道入驻鹿城小微创业园有这个“税收要求”,他们就会充分考量自己企业的“能耐”,“我们没有达到这个税收的产量经营要求,就不会去买这个园区的厂房。我们总不能‘打肿脸充胖子’,去冒这个险吧,这不是找死嘛?”


“当初找厂房,我们也有其他选择,在预定这里厂房时,都推掉了……”一些企业主称,当初在跟浙鲁公司签预定协议后,他们都交了厂房定金,而且之后又按照协议,在工程进行到一定进度时按时支付一定比例的房款。“我们都在期待早点拿到厂房,早点开工生产。但现在突然有了这个税收要求,退也不是,进也不是……”


开发商:协议中没写明,我们有自己的考虑


这么硬性的税收指标,到底为什么不早点告诉企业?


鹿城小微创业园开发商浙鲁公司运营总监陈超介绍, 2015年底,他们签署鹿城小微创业园投资合同后,陆续有企业预定厂房,目前该项目已全部结顶,准备预验收和竣工验收,这之后就可以交付使用了。


对于企业入驻园区后的税收指标,陈超坦承“确实有税收要求的”。他说,“这是管委会定的,并不是我们开发商能说了算的。完成不了的,我们也支持他们退园。”


那么,这个“税收要求”,为什么没在预定协议里明确?


陈超说:“对这事,我们的理解可能跟企业有所不同。既然我们没有在预定协议中写明,那是我们有自己的考虑。我们也是结合政府方面默许的情况下去考虑的,这么做,我们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怎么合情合理了?你们早点说,企业可以衡量自己,如果达不到要求,就不买了,也就不会有现在的问题了。”


“早点告诉和迟点告诉,没有太大的意义。当场写与不写(指税收要求写进预定协议),对企业来说,没任何问题的,没实质性的变化;对开发商来说,我们也不存在什么违规情况或有什么做得不够妥善。只不过,后期造成的一些变化,我们就要按照条款实质性地进行。”陈超这样回应,并没直接说明所谓的“合情合理”。


管委会:没跟企业讲清楚,这是开发商的问题


“亩产税收30万元以上这个税收要求,我们在把这块地出让给开发商就签了投资合同,合同中就已经明确了这个要求。” 鹿城轻工产业园区管委会主任叶学理开口就这样说。


“开发商在预售厂房时,为什么不把这个要求告知企业呢?”记者问。


“税收要求,开发商应该要把关,没跟企业讲清楚,这是开发商的问题。”叶雪理回应。


“作为主管部门,管委会是不是应该监管?”记者又问。


“我们不跟购买厂房的企业发生关系,我们只找开发商。入驻企业达不到要求,我们就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你们是怎么处置,怎么监管呢?”


“在前期招商时,开发商要报我们这里审核,但是开发商没有做这块工作。可能前期有绕开我们管委会进行操作,但最后肯是逃不过的,我们最后还是要审核的。”


“你们知不知道有企业反映这个问题?接下去,应该怎么处理?”


“这个事情我们知道的。出现这个问题,企业可以和开发商协商;如果协商不下来,那只能打官司了。”


(原标题《温州一创业园厂房盖好了,一些企业主傻眼了。原来入驻还有这样的要求……》,原作者 黄云峰。见习编辑 邵晨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