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合同号。子无。
供应商:
需求方:
第一条为有效执行经济合同法律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认真履行,特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品、文具、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织品、服装、劳保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的购销业务。对于特定类别(品种)的交易,需要签订特定的商品购销分包合同。供需双方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制定表格形式的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
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特定商品购销分包合同不能改变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包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履行。如一方因《经济合同法》第27条规定的情形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在合同期满前十五天(包括变更合同的程序)以书面形式提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或电报)回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违约。如果一方因合同变更或终止而遭受损失,责任方应予以赔偿。在新协议达成之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服装购销合同范文节选!
生产安排好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是不变的。如需变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如果供应商未能按照质量、数量和规定的要求按期履行合同,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第三条购销合同中的商品价格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对于部分商品,双方还可以协商优惠措施或协商定价。
签订合同时,所售商品的定价标准都是正品价格。对于子产品和等级产品,差额应按扣除率惯例定价和执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执行10%-15%以内的上下差价(差价率在具体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中有规格差异,交易将在中档(等)进行。)单价,实际发货将根据规格另行定价。
在合同约定的交付(交付)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调价,应书面通知买方,以作为交付时的定价依据。
逾期交货,如遇涨价,按原价执行;如遇降价,则采用新价格。逾期交货,涨价执行新价,降价执行原价。价格调整产生的差额由双方另行解决。
第四条异地供货的货物价格均为FOB价,装货和装运前的费用由供货方承担。如果装货、运费和运费列在一份文件中,不能分开,则由买方承担;对于需要同城单位(包括外省本地单位)的货物,工厂到仓库直拨货物由工厂发货或买方提供。承运人根据相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由买方承担。运费负担也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处理。
第五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者专业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或者专业标准执行;没有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家的企业标准执行;没有企业标准的,应当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应由供应商托运。买受人自己想提的,应当持有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在同一城市,除工厂直接发货外,由买方在货款结算后七日内提出(遇节假日顺延),逾期部分的仓储费用由买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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