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属于长期持续履行合同,受许人必须在持续经营中保质保量地使用特许经营资源,才能实现预期效益。但现实中,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各种问题,如利益达不到加盟商当初承诺的标准,加盟商的产品存在各种质量问题,加盟商发展特许经营侵害了自身在区域内的代理商,导致自身经营效率低下。这时,他们的加盟店已经开业了。在与加盟商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如何合法收回加盟费及时止损以保全自身利益?
1.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加盟项目内容进行审核。
前不久,我律师代理的一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取得了全面胜利。该党加入了一家提供眼镜产品和服务的公司。该公司声称其独家近视眼镜可以缓解和治疗近视,并已申请国家专利。还出示了加盖国家知识产权局公章的专利证书。当事人信以为真,交了特许经营费,签了两年的特许经营合同,然后租房子,雇员工创业。该党务实能干。另外,店里的生意也比较红火,但加入公司一年多后,有一天发现定制眼镜是从江苏发货,而不是公司总部在北京,眼镜上的品牌也发生了变化。在多次询问加盟商却得到模糊的答案后,当事人心中产生了疑惑。毕竟,眼镜不同于其他商品。如果眼镜质量有问题,孩子的眼睛会受到最大的伤害。委托人查看专利证书,发现证书是假的。他问加盟商这个问题,加盟商却搬出了所有微信工作群。
没有交流希望的聚会通过朋友找到了我。接到案件后,虽然明白了前因后果,但为了弄清加盟商的真实情况,还是去了加盟商北京总部。经过调查取证,对加盟商配备的产品进行仔细研究,我决定了这个想法,并以纸质诉状将加盟商告上了法庭。庭审中,通过我们收集整理的12组证据,本案被引向了对方违背公序良俗方向的行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通过对案件的分析、证据的证明和案件的推进,法官最终完全采纳了我的意见,裁定已经履行一年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并全额退还了我方特许经营费。
二、审计业务经营者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经营必须满足一年两家店的条件,即必须至少有两家直营店,且必须经营一年以上。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加盟商必须经营一定的时间,才能形成自己成熟的商业模式,有能力为加盟商提供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如果不满足一年两店的条件,根本无法形成相应的加盟资源,无法实现加盟者通过加盟获得利益的能力。这导致被特许人基于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可以合法解除合同,要求收回特许经营费。
面对自身利益受损的情况,比如加盟被骗,一定要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权,一方面保证了你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净化了整个加盟市场,让更负责更好的产品留下来,淘汰不良商家,让市场变得纯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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