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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GB 50502-2009
根据编制对象,施工组织设计可分为一般施工组织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审批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负责人编制,并可根据需要分阶段编制和审批:
2.施工组织总设计由总承包商技术负责人审批;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当经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技术人员批准;施工方案须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重点、难点分部(分项)工程和专项施工方案由建设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经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3.专业承包单位承建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者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当经专业承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查批准;当有总承包商时,应由总承包商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备案;
4.大型分项工程和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根据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编制和审批。
编译对象
编制人员
审批
施工组织总体设计
由项目负责人准备
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
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计划
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其授权的技术人员
施工方案
技术指导
重点、难点分部(分项)工程及专项施工方案
建设单位技术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由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 46-2005
如果施工现场有5台以上的临时用电设备或设备总容量大于等于50kW,应编制电气组织设计。
设计、变更临时用电组织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经有关部门审核,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具有法人资格。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相关图纸。
临时用电项目必须经编制、审批部门和用户共同验收,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危险部分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危险项目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style="font-size:15px;">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施工组织设计的分类标准
分类
分类标准
施工组织总设计
1.高度200m及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工程;
2.单体建筑面积20万㎡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3.建筑面积10万㎡及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
4.单项建安合同额5亿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单项(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色剂
1.规模小于施工组织总设计范围的单位工程;
2.子单位工程;
3.超大单位工程的分部和子分部工程;
4.在工程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分部分项工程;
5.另行分包的项目分部工程或子分部工程;
6.图纸不能及时到位,需要分阶段编制的项目。
施工方案
A类方案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规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附件二所列范围
B类方案
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附件一所列范围
C类方案
一般性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未达到危险性较大所规定范围(B类)的分部分项工程;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群塔作业、现场防护、达到一定规模的现场消防施工
D类方案
专项技术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A、B、C类以外的项目施工方案;季节性工程施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