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晚,深交所官网正式发布创业板改革试点注册制相关业务规则及配套安排,共8条主要业务规则,包括《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 《行业咨询专家库工作规则》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
此外,深交所还同步发布了18项配套业务规则、指引和通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上级法律和主要业务规则中的相关制度安排,包括《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特别规定》 《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进一步明确创业板定位
为明确创业板定位,突出创业板特色,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报告质量,促进创业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深交所从四个方面对创业板发行人报告和保荐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
一是明确支持和鼓励符合创业板定位的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还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结合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板块特征,二是坚守创业板定位,设立了行业负面清单,原则上不支持房地产等传统行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在三是为更好支持、引导、促进传统行业转型升级,,传统企业在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行业负面清单中仍可在创业板上市。
四是按照“新老划断”原则,明确表示,行业负面清单不适用于接受审查的企业,新老制度进一步联系在一起,以稳定市场预期。
优化发行上市条件
深交所制定了更加多元化、丰富化的上市条件,允许一定规模的不盈利企业、红筹企业、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适应不同成长阶段、不同类型创新创业企业的上市要求,扩大市场覆盖面和包容性。
深交所还对对赌协议、总股本计算、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认定、证券专项认定、信息披露适应性调整、退市指标应用、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作出了针对性安排。由红筹企业参与创业板的发行和上市。调整红筹企业总股本和股权结构的上市条件,明确总股本按股份总数和存托凭证数量计算,明确“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判断标准。
丰富和完善退市指标
深交所丰富完善退市指标,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为基础,结合营业收入指标,准确识别无持续经营能力的空壳公司;增加市值退市指标,完善交易指标,充分发挥市场化退市功能;优化退市流程,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不再为交易类退市设置退市整理期,不再为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暂停设置“逃逸期”,从而提高退市效率。
深交所连续20个交易日将市值退市指标调整为每日收盘市值低于3亿元;完善金融退市标准。公司因触及财务指标实施*ST后,如果下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也将终止。
此外,深交所还针对不同退市情况做了详细的过渡安排,明确市场预期,实现平稳过渡,确保新旧规则公平合理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