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依法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征求意见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给予反馈:
1.登录中国政府法律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建议。
2.登录国家发改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互动交流”版块,进入“征求意见”栏目,对《修订稿》提出意见建议。
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5月20日。
这个修订很清楚
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
并细化了采购标准
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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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的要点包括:
本次修订在合并16号令和843号文件的基础上,对16号令相关规定作了解释性补充规定,明确了规模以下建设项目采购的法律适用。
除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项目外,必须明确招标的具体范围。
明确“持有或主导地位”的三种情况。
规定了招标范围和采购标准。
与原《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相比,修订增加的内容用红字标注: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规范招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防止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法》规定的预算外资金200万元以上,且资金占项目总投资10%以上;
(二)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且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
前款规定的“担任或者领导职务”包括下列三种情形:
(一)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建项目占总投资50%以上;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在项目中使用的资金虽不足出资额的50%,但国有企事业单位按其出资额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项目建设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项目建设。
国有企事业单位在项目中的资金比例,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资金总和计算。
第三条利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和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和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利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的贷款和援助资金
目。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公共航空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未达到上款相应标准的,该单项采购不属于本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同类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总承包中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各部分采购的估算价中,有一项以上达到本条第一款相应标准的,整个总承包发包必须招标。
第六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未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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