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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上市条件 创业板上市公司条件

记者|满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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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晚间,证监会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表示在建立转板上市机制中,将坚持市场导向、统筹兼顾、试点先行、风险防控的原则,原则规定转板范围、转板上市条件、程序、保荐要求、股份限制等事项。

早在2013年,《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就明确“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市的公司,符合股份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十三五”规划纲要甚至指出,要“建立健全转移支付机制”。

在2019年新三板“深改”方案中,直接说明“在新三板精选层上市满一年且符合《证券法》上市条件及交易所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直接转板上市”。

试点期间支持转板至科创板或创业板

这一次《指导意见》直接明确了,在试点期间,符合条件的新三板挂牌公司可以申请转板至上交所科创板或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转板上市条件包括:所选层连续上市一年以上,符合转板上市条件。此外,转板上市条件应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条件基本一致,交易所可根据监管需要提出差异化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证监会已明确,在转板上市属于股票交易场所的变更,不涉及股票公开发行,依法无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由上交所、深交所依据上市规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转板上市的具体程序主要包括: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提交转板上市申请,交易所审核并作出是否批准上市的决定,企业终止在新三板上市,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交易。

鉴于新三板精选层上市公司在公开发行期间已通过保荐机构核查,进入精选层后仍有持续监管,证监会建议对上市公司上市保荐要求和程序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在限售股份安排中,在新三板上市的公司转板上市的,限售股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计算上市公司上市后限售股份期限时,原则上可以扣除选择层面的限售股份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所持股份的限售期。

严格转板上市审核,明确转板上市衔接

《指导意见》在发放红利的同时,也做了相关监管的安排。

建议交易所发现转让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问题,且在转让上市审核过程中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根据业务规则对拟转让上市公司采取现场检查等自律管理措施。转让上市的审核程序、申请受理、查询过程和审核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上交所和深交所还将建立转让上市审核沟通机制,确保审核规模基本一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转让上市决定后,应当及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交易所的审计工作进行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至于中介机构的责任,交易所在转让上市审核中发现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可以根据业务规则对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采取现场检查等自律管理措施。

根据股份转让制度,转板上市制度的建立将有助于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拓宽上市c

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6月2日,已有47家公司受理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上市的申请,其中36家已发出问询函;市场合格投资者数量突破100万,多只公募基金向证监会申请设立新三板基金产品,其中6只公募获批,为实施公募、发挥市场定价功能奠定了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