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一个多月的征求意见,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制度的规则终于正式落地。
6月12日晚间,证监会发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首发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深交所、中国结算和证券业协会发布相关配套规则。
《首发办法》精简优化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将投资者可以判断的问题转化为更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强调按照重要性原则把握企业的法律合规性和财务规范性。
具体而言,《首发办法》取消了此前创业板发行条件对盈利表现和无未弥补亏损的要求,规定首次上市申请应满足四个基本条件。第一,运营三年,稳健运行。组织良好,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二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三是业务完整,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四是生产经营合法合规,无《首发办法》规定的违法违规记录。
《首发办法》对报名程序进行制度安排,实现受理、审核全流程电子化、公开化,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审核透明度。
此外,《首发办法》还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严格落实发行人等相关主体信息披露责任,针对创业板企业特点制定差异化信息披露规则;明确市场化发行承销的基本规则,规定定价方式、投资者报价要求、最高报价拒绝率等也应符合深交所相关规定;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加大对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问责力度。
其中,对于保荐人,《首发办法》规定,保荐人未勤勉尽责,导致发行人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监管措施,暂停保荐人业务资格一至三年,或者责令保荐人更换相关责任人。
征求意见期间,建议因欺诈发行暂停保荐业务资格1至3年处罚过重,建议缩短暂停保荐业务资格期限。证监会表示,经研究,注册制强调要收紧中介机构的责任,增加违规成本,欺诈发行要严肃处理,这一规定与科创板的做法一致,因此本意见未被采纳。
此外,还有意见认为《首发办法》没有将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性作为发行条件,与科创板不同,建议增加相关规定。证监会表示,经研究,创业板的定位并未强调核心技术和R&D能力,因此不采纳该意见。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顾志娟编辑孙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