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根据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以及因岩土工程问题造成工程损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后果,可分为三个工程重要性等级:
一类项目:后果严重的重要项目;
二级工程:后果严重的一般工程;
3三级工程:无严重后果的小工程;
1.2、根据场地的复杂程度,可按以下规定划分为三个场地等级: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站点(综合体站点):
1)对建筑物有地震危险的地点;
2)不良地质作用强烈发展;
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严重破坏;
5)有多层地下水、岩溶裂隙水或其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需要专门研究的场地。
1.3、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二级场地(中度复杂场地):
1)不利于建筑抗震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普遍发育;
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普遍受到破坏;
4)地形复杂;
5)基础所在的地面低于地下水位;
1.4.符合以下条件的为三级站点(简易站点):
1)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小于6度,或者有利于建筑物抗震的位置;
2)未发育的地质作用;
3)地质环境基本完好;
4)地形简单;
5)地下水对工程无影响;
1.5、根据基础的复杂程度,可按以下规定划分为三个地基等级:
1、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为一级基础(复杂基础):
1)岩土种类繁多,极不均匀,性质变化较大,需要特殊处理;
2)湿陷性、膨胀性、盐渍化、污染严重的特殊岩土,以及其他条件复杂需要特殊处理的岩土。
2.二级基础(中等复杂基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岩土种类多,不均匀,性质变化大;
2)特殊岩石和土壤,但本条第1款规定的除外。
3.三级基础(简易基础)满足以下条件:
1)岩土单一均匀,性质变化不大;
2)特殊岩石和土壤,但本条第1款规定的除外。
1.6、根据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可根据以下条件划分。
="font-size:15px;">甲级、在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中,有一项或多项为一级;乙级、除勘察等级为甲级和丙级以外的勘察项目;
丙级、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均为三级。
注:建筑在岩质地基上的一级工程,当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均为三级时,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可定为乙级。
1.7、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和岩体基本质量等级的划分,应分别按表3.2.21~表3.2.23执行。

5.1 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地区,应进行场地和地基地震效应的岩土工程勘察,并应根据国家批准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和有关的规范,提出勘察场地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特征周期分区。
5.2 在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应划分场地类别,划分对抗震有利、不利或危险的地段。
5.3 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的工程,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剖面、覆盖层厚度和剪切波速度等有关参数。任务需要时,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估或抗震设防区划。
5.4 为划分场地类别布置的勘探孔,当缺乏资料时,其深度应大于覆盖层厚度。当覆盖层厚度大于80m时,勘探孔深度应大于80m,并分层测定剪切波速。10层和高度30m以下的丙类和丁类建筑,无实测剪切波速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按土的名称和性状估计土的剪切波速。
5.5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可不考虑液化的影响,但对沉陷敏感的乙类建筑,可按7度进行液化判别。甲类建筑应进行专门的液化勘察。
5.5、对建筑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