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投诉与处理
原文:5 . 3 . 1投标人经审查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本规范规定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日内向招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说明:5.3.1本条规定赋予投标人对招标人未按本规范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进行投诉的权利,同时要求招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承担并履行监督和处理未按本规范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责任。
原文:5 . 3 . 2投诉人投诉时,应提交由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申请函。投诉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2 .被投诉招标项目的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
3 .投诉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4相关请求和索赔。
原文:5 . 3 . 3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或恶意投诉,妨碍正常的招标活动。
原文:5 . 3 . 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投诉人不是被投诉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收件人;
2.投诉的提交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
3.投诉不符合本规范第5.3.2条的规定;
4 .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
原文:5 . 3 . 5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审查结束后不迟于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负责工程招标监督的招标管理机构。
原文:5 . 3 . 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并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进行逐一核查。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原文:5 . 3 . 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后10日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负责工程招标监督的招标管理机构。
原文:5 . 3 . 8当招标控制价评审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指示招标人予以纠正。
原文:5 . 3 . 9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评审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如果最终公布时间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15天,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相应延长。
说明:5.3.9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投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至少在投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文件收件人。因此,本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