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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近日,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信息披露是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核心,信息披露监管是上市公司监管的重点。证监会高度重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信披办法》于2007年1月发布,对规范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市场的改革和发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2020年3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法》正式实施,信息披露专章。相关制度也需要通过《信披办法》来落实。为此,证监会在总结信息披露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对《信披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20年7月24日至8月23日公开征求意见。

除原章节“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不再保留外,本次修订一般保留《信披办法》原框架结构。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增加简明、清晰、易懂的原则,完善公平披露制度,细化自愿披露的规范要求,降低信息披露成本,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二是完善定期报告制度,明确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有针对性地完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异议声明制度,要求董事、监事不能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异议性。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应当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三是细化中期报告要求,补充完善重大事件情况,提高上市公司重大事件披露时间,明确上市公司在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触发披露义务;四是完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增加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新增上市公司应制定董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五是进一步提升监督执法效能,完善监督管理措施类型,设置滥用异议陈述制度的法律责任。此外,根据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对部分词语进行了调整。

修订后的《信披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上市公司2020年年报和2021年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将继续适用修订后的《信披办法》。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沪深交易所在业务规则层面做好季度报告制度安排,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