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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 扶贫项目收益资金分配方案

自治区政府出台办法规范扶贫资产管理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廖梦若

为规范扶贫资产管理,建立产权归属清晰、权利义务匹配、运营管理高效、收益分配合理、资产处置合规的扶贫资产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扶贫资金项目效益,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5月22日,自治区政府发布《广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2016年以来各级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形成的资产(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综合财政涉农资金、彩票公益金、粤桂扶贫协作资金、用于支持脱贫攻坚的政府债券等。)和社会扶贫资金,不包括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

《办法》明确扶贫资产分为公益性扶贫资产、经营性扶贫资产和家庭扶贫资产。

公益性扶贫资产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电力等公益性基础设施。

经营性扶贫资产包括:农林牧渔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以及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股权资产。

家庭扶贫资产包括:贫困户通过财政补贴自行开发生产形成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

《办法》明确县域内跨乡(镇)、跨村组织实施的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产权原则上属于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县、乡(镇)、村三级实施的村村通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产权归村集体所有,作为村集体的“外资”(资金、资产、资源)进行管理。家庭扶贫资产产权原则上归农民所有。根据教育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教育卫生领域扶贫资产的产权归县级人民政府所有。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股权资产,按合同(协议)条款确定。产权不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在确定扶贫资产权属的基础上,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按产权归属分类登记建帐管理。

《办法》规定,除家庭扶贫资产外,其他类型扶贫资产的净收入可分配给贫困户扩大再生产,或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发展公益性岗位、发展公用事业、公益支出、帮扶困难群众,并预留一定比例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收入分配根据稳定脱贫动态调整。收入初次分配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后,在二次分配中倾向于未脱贫或未稳步脱贫的人,避免平均主义。村级组织管理费和奖励资金不得从扶贫资产净收入中提取。

具体收益分配方案由产权人集体研究,村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由村委会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县级财政、农业农村、扶贫部门审批

在扶贫资产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明确,自治区、市两级扶贫、财政、农业、农村等相关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支持,统筹协调推进扶贫资产管理,组织研究解决扶贫资产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指导扶贫资产登记、确权、建立台账、运营、管护、收益分配、绩效管理、信息管理等相关工作。全区县级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扶贫资产管理制度,将扶贫资产管理与农村集体资产核查有效衔接,提高扶贫资产管理效率。县级扶贫、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强对扶贫资产管理全过程的监管。县级审计部门在对乡(镇)领导干部和乡(镇)村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将扶贫资产管理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必须严肃查处扶贫资产管理中发现的虚报、截留、侵占、挪用、非法占有、使用或者处置扶贫资产、挥霍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