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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利润三十万小作坊,自助零食箱创业

网上销售自制香肠被控“三不”猪肉摊主被索赔十次

35岁的陈光辉最近因在网上出售自制香肠而陷入诉讼。

陈光辉在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经营一家猪肉摊。今年春节前,一位陌生网友通过Tik Tok添加了自己的微信,一口气买下了自己2000元的香肠。然而,收货当天上午,对方发微信给颜光辉说:“老板,你违法了!”

猪肉摊遇到个“大客户”

买家一次网购2000元腊肉肠

做生意多年,陈光辉第一次遇到一个买了2000元香肠的陌生顾客。

2021年元旦,一位自称通过Tik Tok知道自己电话号码的男子打电话问他:“腊肉香肠是怎么卖的?”“我平时联系我买东西的,基本上都是熟人和朋友。完全不知道的人主动找我买香肠。这是第一次。”陈光辉向记者回忆道。

当晚,名为“小王子”的客户加了一个亮眼的微信。在微信上,对方继续问陈光辉:“香肠多少钱?”"你能从其他地方用快递寄它吗?"“再不回来,就坏了。”……陈光辉告诉对方45元一斤,快递的香肠会用真空包装。后来对方让陈光辉给张拉祥的肠子拍张照片,说:“我喜欢吃辣。”。

1月5日,“小王子”通过微信联系陈光辉,一次性买了2000元的香肠。1月7日下午,陈光辉快递送出了2000元的香肠。

对方收到货称“没有标签”

并称“你违法了,老板”……

三天后,1月10日上午,“小王子”发来一张香肠包漏水的照片。陈光辉还说“做饭和吃饭没有效果”。这位“小王子”说,陈光辉寄给他的香肠每个包装上都没有标签,还把《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条款寄给了陈光辉,然后提醒陈光辉:“老板,你违法了。”

颜光辉试图向对方解释,他卖的是土特产。“我们卖的是这样的,因为我们有当地的营业执照,没有注册商标。我们属于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

之后,“小王子”发消息说:“我现在和你协商,就是退一次款,十倍赔偿。”这意味着陈光辉需要向“小王子”支付2万元。这是颜光辉第一次遇到类似的纠纷。他当时坚决回应:“不可能,我怎么能退10次,再加上我不是厂家,我们只是一个小作坊,你要明白。”双方谈判失败,“小王子”告诉他:法庭上见。

收到法院传票

猪肉摊老板称疑遭“职业打假”

几天后,陈光辉收到了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的传票,他因“买卖合同纠纷”被“小王子”起诉。

记者看到,“小王子”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状显示,2021年1月5日,他通过微信平台从四川岳池县秋山广汇腊肉制品经营部购买了2000元香肠。1月10日收货后,发现预包装食品无食品标签和信息,无生产许可证。食物装在一个四块的袋子里,所有这些都属于预包装食品。该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退一赔十。

在接到法院传票的前几天,岳池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到陈光辉的店铺进行调查。经初步调查,确认涉案店铺销售的香肠为散装食品,具体情况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接到传票后,陈光辉多次电话联系“小王子”,希望“了结此案”,但“小王子”坚持至少支付1.5万元后才撤诉,这让陈光辉无法接受。

陈光辉告诉记者,有朋友查询了公开的司法文书,告诉他“小王子”之前作为原告提起过两次合同纠纷诉讼,均以撤诉告终。基于此,他怀疑“小王子”是“职业造假者”。他十次索赔前都故意要求自己买2000元的香肠,是一种“碰瓷”行为。

记者

查询发现,在2017年,网友“小王子”确与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安徽某中药材销售有限公司有过合同纠纷诉讼,两起案件结果都是“小王子”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买家否认“职业打假”


过年为送人才买的腊肠


3月19日下午,记者联系上“小王子”,他否认自己是一名职业打假人,并称当初一次性购买2000元腊香肠,是为了作为礼物过年送人。“小王子”称,他是按照相关《食品安全法》提出自己的诉求。对于谌光辉质疑他是“职业打假人”的说法,“小王子”说,自己虽然在2017年有法律诉讼,但自己并非职业打假人,“如果我是职业打假人,这么多年我才这么两个案件吗?”


案子原定于3月3日开庭,但开庭前,谌光辉向介休市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不过,法院最后驳回了谌光辉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目前,本案具体开庭时间还未定。


谌光辉的店铺位于岳池县城郊结合部,顾客主要是附近村民。他说,售卖的腊味除了腊肉、腊香肠,还有猪头、猪舌、猪耳朵等,都是自己熏制的。


现在,谌光辉一直在想,如果当初不接触网络,应该就不会有今天的官司。


2020年看到不少人通过网络直播带货,他也开始在自己的抖音账号上推荐自制的腊肉香肠。“从没想过卖点香肠腊肉会违法。”


他也想不通,销售自制的腊肉香肠,买家也知情,结果却告知他违法了并起诉?在他看来,类似售卖自制腊肉香肠产品的情况在农村市场很常见,如果涉及违法,是不是这些产品都不能进行交易?


律师观点


观点1


此类纠纷应视不同情况区分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林小明律师表示,就法律规定来看,网售的香肠没有按照要求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日期等,确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及散装食品包装等法律规定。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出卖者或生产者予以消费金额十倍的赔偿。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是否是职业打假人,不影响双方的法律关系,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但就售卖自制香肠这起消费纠纷来说,还得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区分,比如,该香肠是否具有食品安全问题,也就是其质量是否达到相应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如果仅因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就一刀切地给予十倍以上赔偿,对售卖者而言显然也并不公平。


观点2


该商家腊香肠属于三无产品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英占认为,如果“小王子”仅仅为了赚取相应的赔偿金,那么他就不是真正的消费者,可以不受这样的保护,但这个需要商家来证明。


王英占律师认为,根据规定,腊肉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肉制品,依法属于食品,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备案号、生产地址等。标签内容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因此该商家的腊香肠属于三无产品。


不过,至于是不是“三无产品”就必须给予十倍赔偿,其实不一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之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也就是根据这条规定,适用十倍赔偿,需要生产者明知故犯,当然仅仅是食品标签、说明书的问题,而且也不会对“小王子”造成误导的话,“小王子”的十倍赔偿请求是不应当得到支持的。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来源:成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