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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出资现金要收据吗,合伙项目投资怎么写收据

近日,税务局特约经理在办理注销税务、审计手续过程中,发现拟注销公司实收资本为现金,称不可能以这种方式出资,需要银行缴纳出资才能符合要求,拒绝进行下一步注销流程。

那么,企业的是否资本是否可以使用现金缴付呢?,让我们先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货币计价、依法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资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此外,《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方式没有更明确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而现金毋庸置疑是货币的一种。表示,税务管理人认定企业股东使用现金缴纳出资,无疑是武断和错误的。

因此,一些企业在收到股东缴纳的现金出资后,根据现金收入记账,并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借:库存现金

贷款:实收资本

但企业股东以现金方式缴纳出资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应于当日存入银行。也就是说,企业在收取股东现金缴付的出资款之后,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又根据现金收据和现金支付单,进行了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款:实收资本

可见,股东以现金方式向企业出资是合法的,没有问题。企业收到股东支付的现金后,应汇给银行。不寄到存款银行直接付款是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可以看出,虽然税务管理人的说法没有依据,但从最终结果来看,企业股东缴纳的资本应该表现为银行存款的增加,而不是手头现金的增加。当然,企业股东支付的现金应该由人民银行、财政局等主管部门管理,而不是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