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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赚了1000万老板得多少,公司怎么拉投资

天使投资阶段,财务数据很少,如何估值?创业公司通常实施股权激励来留住优秀人才。天使投资阶段制定股权激励条款需要注意什么?天使投资协议中有哪些必要条款?公司运营后,创业者中途离开公司为什么要以1元转让股份?

这些问题可以在《虎探《创业有法》一栏回答。打造“超实用的法律解读,避免创业陷阱的指南”,目前,胡坦的《创业有法》专栏正在连载《揭开天使投资协议的面纱》,并邀请了四川聚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成都市律师协会网络与高新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于益民进行解读,值得需要融资的创业者们认真阅读。

一、财务数据很少怎么估值?

投资估值是天使投资交易各方首先需要协商确认的核心内容之一。

常见的投资估值方法有市盈率倍数法(即公司估值=市盈率公司未来12个月预计利润)、现金流折现法等。但是在天使投资阶段,创业公司的财务数据和业务数据很少,甚至有些项目没有财务数据。

因此,现阶段投资者和创业公司一般采用预测未来发展规模、参考同行业竞品融资估值等综合因素,对投资估值进行协商确认,最终各方通过协商达成共识。

投资估值术语一般分为投资前估值和投资后估值。于益民律师建议,协议应明确界定,避免歧义。

投资前估值和投资后估值的区别是:投资后估值=投资前估值投资金额,而投资者收购公司股权的比例=投资金额投资后估值。

例如

公司投资前估值1000万元,创始股东持股100%。现在投资人投资100万,投资后估值1100万。

投资方投资后公司股权的计算方法为:投资方投资后取得的股权比例=100万1100万100%9.09%

二、创始人股东需要做哪些陈述与保证?

创始人股东声明及保证条款是《天使投资协议》中必不可少的条款。该条款的初衷是为了保证投资协议的有效性,投资者获取的信息不存在瑕疵等。从而保证投资者对目标项目的投资决策。

如果一一列举,会包括“授权、不冲突、股权结构、雇员、债务及担保、公司资产无重大瑕疵、合法经营、税务、知识产权、诉讼、信息披露”等多项内容。

比如在员工方面,公司与其现有员工或过去聘用的员工之间不存在劳动争议或纠纷,也不存在潜在的劳动争议或纠纷;公司无义务支付任何与终止劳动关系相关的未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其他与雇佣关系相关的类似补偿或补偿费用。公司已与公司高管和关键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协议。

另外,知识产权可以说是创业公司除了人才之外的核心竞争因素之一。对于网络或科技行业,尤其是前期企业,知识产权可能是他们的主要资产,也是投资者看重的核心资产。因此,公司合法拥有知识产权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在一些投资协议中,创始人股东的声明和担保条款将作为附件单独列出。这部分设定属于任何投资和收购过程中的正常动作,创始人和投资人之间几乎没有谈判和沟通的空间。余艺民律师提醒,主要需要注意的是保证和陈述条款中是否有创始人未达成的内容,但又被要求进行陈述保证的,则需要投资方进行沟通调整。

比如“创始人保证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缴足所认购公司的注册资本”,但有些创始人不知道或不知道实缴是否完成,因此在签署协议时需要核实清楚,以免在签署协议时出现违约的尴尬,给之后履行投资协议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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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定股权激励条款需要注意什么?

创业公司通常会实施股权激励的方式来留住优秀人才。国内大部分互联网公司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通常投资协议股权激励条款中主要约定就是,投资人要求创始股东将多少的比例设定为激励股权,该部分股权不得挪作他用,目的就是为了创始股东能够为公司吸引人才。至于股权激励如何实施、怎么实施、每次拿出多少实施等事项均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来进行决策。


余艺民律师认为需要提醒的是,在天使投资协议的股权激励条款中一定要明确激励股权对应出资,即对应注册资本,因为,本次设的激励股权比例将会随着此后增资而逐步稀释,并非是永恒比例。同时,在本条款中需要明确创始人股东进行激励股权转让不受投资协议条款限制,但是,该股权转让必须是以实施股权激励为前提。


典型条款


创始人承诺将其持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简称“激励股权”)作为专实施公司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股权。激励股权暂由创始人代持,待公司董事会批准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后,由创始人转让给激励员工或转让给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而设立的持股平台。激励股权不受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限制。


四、为什么有些创业者要以1元转让股份?

创业者兑付条款又称“股权成熟条款”,主要约定的就是在完成投资后的一定期限内,创业者如果离开公司的或不能履行职务的,其持有的未成熟的股权全部需要无偿或以1元总价转让给投资人。


很多创业者在看到本条款时不理解,股权本来就是自己的,为什么还要兑付呢?


其实股权兑付并不是指股权不属于创业者,而是投资人在达到约定条件下享有对创业者持有股权回购的一种实现债权权利。该条款再次验证了天使投资阶段是“投人”、“投团队”这个投资理念。投资人以高于公司融资时的实际价值溢价出资, 创业者是以其未来对公司不间断的服务出资,投资人的出资通常一次性全部到位,创始人的服务是逐步投入到位的。


如果创业者出现中途离职的情形时,如果不设定股权兑付条款,也没设定回购制度,这将导致继续留下来的其他创始人与投资人为不再为公司做贡献的离职股东打工。这既有失公允,也不利于实现创始人与公司保持利益长期绑定,维持创业团队的稳定性,因此,设置股权成熟条款中目的就是维护公司稳定性。


余艺民律师提醒,股权兑付条款需要注意的主要是兑付的期限和比例、触发回购的条件、回购的主体和回购价格。


(1)兑付的期限和比例


兑付的期限通常情况下为四年,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投资人协商缩短。同时,该兑付期限有些时候以年为周期,有些时候以月为周期来进行组建兑付。


兑付的比例是按照总周期进行均分。但是,需要注意的兑付期限起算时间节点有约定协议签订之日起算,也有约定投资人支付投资款之日起算,甚至还有约定股权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算。从公平角度来说,起算时间节点越早对创业者越有利。但是从公平角度来说,从投资人支付投资款之日起算更加合理。


(2)触发回购的条件


回购条件一般设置为创业者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因故意、重大过失被解职或创业者违反协议等。但是站在创业者角度考虑,因此投资协议约束创业者条款众多,在未来履行协议过程中难免会疏忽违反一些细微条款,但对协议整理履行也不存在任何影响的情形。


因此,建议创业者对于回购条件中“创业者违反协议”内容可以和投资人协商附加相关条件,比如“创业者违反协议,经投资人通知后仍不予以纠正的”。从而使得投资人不会滥用回购条款,以损害创业者的合理权益。


(3)回购主体


在回购主体方面,也有投资人为回购主体、创始人为回购主体、及创始人和投资人同为回购主体的设置。从公平的角度,建议由投资人或者创始人按比例受让比较合理。


(4)回购价格


创业者获得股权的主要对价为未来服务。如果创业者股东未满服务期, 投资人或创始人股东应有权以1元总价回购未兑付的股权,除非在回购时法律最低回购价格有另行强制性规定。因此,回购价格基本为无偿或者总价1元。


举例说明


投资人完成投资后,创业者A持有公司80%股权,投资人持有公司20%股权。投资协议中对创业者持股股权进行限制,约定其持有股权分四年兑付,每年兑付25%。若创业者在投资人支付投资款之日起满第二年不到第三年期间离职了,此时投资人有权以人民币1元总价回购创业者股权数量为:回购股权比例=80%×75%=60%


关于讲师:


余艺民律师现为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成都市律师协会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成都科技企业创业导师、天府软件园创业场创业导师、中世律所联盟TMT行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金牛区新联会律师行业分会理事、金牛区知识产权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曾供职于北京国枫凯文(成都)律师事务所。


余艺民律师


余艺民律师聚焦互联网行业的风险投资基金、TMT行业的企业、高科技制造和技术、媒体娱乐、IP运营、教育培训、医疗科技等行业的企业,专注于提供公司股权结构设计、尽职调查、收购兼并、重大交易、知识产权、合规风控和争议解决等专项法律服务。在股权融资、股权激励、股权结构调整和设计、股权争议纠纷等专项法律服务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余艺民律师已为米兰网、找我婚礼、分规心电、米拍、e泊车、合一创投、链安科技、深思创芯(人工智能芯片)、万创科技(物联网)等知名科技企业提供常年及专项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0308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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