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们林菀律师事务所的很多客户都被咨询加盟代理骗了。为防止更多人上当受骗,佛山市林菀律师事务所将对其所代表的案例进行总结讲解,让创业者更好地识别特许代理骗局,杜绝上当受骗。如果被骗了,怎么挽回损失?
创业者通常通过互联网、手机、电视广告等渠道获取关联代理商的信息。特许连锁骗局主要是指一些不法组织利用企业家急于求财的心理,通过免除初装费、免除商品压力、赠送礼包等方式吸引企业家上钩。常见的茶店加盟代理、餐饮加盟代理、新材料加盟代理、陶瓷五金加盟代理等行业从事虚假投资等行为。它严重扰乱了中国特许连锁市场的发展,也给企业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当然,加盟连锁是市场上成熟的商业模式。不是所有加盟代理都是骗局。创业者在加盟代理商前要加强调查了解,不要被不法分子欺骗。
[案件简介]
2019年9月11日,原告郭基于对“ 传承”品牌商标的信任,通过被告投放的网络广告,与被告协商加入“ 传承”经营广式糖浆店。同年9月17日,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被告授权原告经营使用餐饮经营项目涉及的品牌标识、专有技术、管理模式,期限三年。原告每年向被告支付专有技术学费、数据费、培训费、宣传费、知识产权使用费共计7.8万元,品牌合作费1万元,品牌管理费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上述费用,按照被告提供的装修方案进行了装修,购买了被告指定的设备、材料和原材料,并支付了培训费。涉案店铺经营时间为2019年10月23日至12月5日。门店开业后,江门市XX传承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告知原告,涉案项目标识涉嫌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原告面临被起诉的风险,被迫拆除相关项目的标识并拆除相关设备。经查,涉案项目标识已于2017年6月210日、2018年6月7日由江门市XX传承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商标注册。此外,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合同时,始终隐瞒自己并不拥有两家直营店且经营时间已超过一年的事实。
被告XX继承公司辩称,本案系技术培训合作的合作合同纠纷;被告不确认合作协议已解除,涉案合作协议继续有效;被告收取的合作费包括品牌保证金、品牌管理费、设备材料费、原材料费、培训费、教师费,合同中已正常履行,故不予退还;根据双方签订的原合作协议第一条第三点,原告应承担原告在履行所涉合作协议过程中发生的店铺租赁保证金等一系列费用。
被告在网络上宣传使用“传承广东传统文化精髓,传承百年糖水甜蜜回忆”等相关词语,在市场上进行“ 传承”的品牌推广。
2019年9月17日,原告郭(乙方)与被告广州继承公司(甲方)签订《合作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1万元,9月26日向被告支付5.3万元,10月15日向被告支付3万元。原告主张上述费用包括初始费用7.8万元及品牌合作保证金。原告称,除上述费用外,还向被告支付了材料费21310元、原材料费24838元、培训费800元、带店老师费1250元。
[诉讼请求]
1.
3.被告赔偿原告商铺租金押金2.6万元、首期租金1.3万元、入场费2万元、空调风机费2000元、装修损失48278元、商铺租金水电费22105元、员工租金水电费10126元、员工工资15900元,共计157409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我们认为,根据《合作协议书》第三条规定,所谓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识、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将其经营资源以合同形式许可给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经营并向被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的经营活动。出自郭和
广州××传承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内容看,被吿为原告提供“××传承”知识产权、培训、选址指导、装潢指导、品牌宣传、运营指导、供货等服务,原告需要向被告一次性支付合作款项,并有权在支付款项后使用“××传承”商业标识,原告还负有协助维护广州××传承公司相关品牌知识产权的义务,必须按照被告指定材质及设计风格、文字制作店面招牌,商业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是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被特许人在合同约定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故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符合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合作协议书》性质上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 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