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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发审委公告 创业板发审委公告

市场参与者:

为稳步推进创业板注册制试点,确保注册制实施前后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过渡,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实施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1.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6月29日(共10个工作日),本所收到被审查企业(以下简称被审查企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合并重组等相关申请。2020年6月30日起,交易所开始受理新申报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

发行人、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和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提交电子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与书面文件原件一致。企业提交申请文件时,应提前提交反馈、回复等文件。被审查企业及其保荐机构无需提交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相关申请文件。

二.对于在本通知第一条所述期限内申报的被审核企业,本所受理顺序不作为本所审核顺序,本所按照本企业在中国证监会的审核阶段和受理顺序继续审核。被审查企业未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的,视为新申报企业。

三.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首次审核企业的审核顺序和现有审核结果,按照注册制审核程序和规则开展审核工作。试行企业的具体安排如下:

1.通过IEC审核的,按《通知》执行。

2.中国证监会通过初审会议但未通过发审委审核的,本所将根据受理顺序和中国证监会审核结果继续审核。初审会议意见已落实的,将安排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委)审议;初审会议意见未落实的,交易所将安排审核会议和上海市委会议审议后实施。

3.证监会已反馈但尚未召开初审会议的,本所将根据证监会受理顺序和审核结果,继续推进发行上市审核问询工作。反馈意见已落实的,安排审核会议审议;如果反馈没有落实,落实后会安排审核会议。

4.如中国证监会已受理且未出具反馈意见,本所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出首轮问询。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在回复问询后,在本所网站披露问询及回复内容。

5.被审查企业的再融资、合并和重组参照上述安排执行。

四.被暂停审查的企业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期限内向本所提出申请的,暂停已消除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其保荐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本所,经审核确认后恢复对其发行上市的审查。暂停情形尚未消除的,本所按照有关规定继续暂停。

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规定,被审核企业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提交保荐工作底稿和经审核的招股说明书(如有必要)的期限,自本所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但

七、发行人应确保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符合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规则的要求。保荐机构应当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全面核查核实,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信息披露等要求进行专业判断,审慎作出推荐决定。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发行申请文件及其所出具的文件中与其专业职责相关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交易所将严格按照规定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要求所有市场参与者准备相关业务。

本文来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