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肃客户端7月15日讯(新甘肃日报甘肃网记者李洋)为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确保扶贫项目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了由省乡村振兴局、省农办、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市州政府要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县级政府承担着全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主要责任。要将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监管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总体安排,制定县级扶贫项目资产目录,明确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管理责任清单。乡镇政府负责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有必要组织开展资产运营管护、监督检查等工作。村级组织对已确认为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承担具体监管责任。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村内属于行业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应全部纳入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范围。
《实施意见》强调,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产权人管护责任,引导受益方参与管护,探索多种管护模式。对于经营性资产,要加强经营管理,完善经营计划,确定经营主体、方式和期限,明确经营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好风险防控。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实行集中统一管护。按照经营计划原则,管护资金从经营收入中列支。对于公益性资产,要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相应的产权主体要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资金。可以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解决管护力量不足的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参与管护。属于村集体公益性资产管理和保护的资金,可由村集体经营性收入、地方财政资金解决。落实受益者责任,引导农民参与经营、保护和经营。家庭资产应由农民自己管理,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应加强指导和帮助,使家庭扶贫项目的资产更好地发挥效益。
《实施意见》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集体扶贫项目资产。对已达到使用年限、长期闲置、报废、报损、淘汰、拆除、盘亏、转移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因经营不善、自然灾害或事故等原因遭受非正常损失,确需处置的扶贫项目资产,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规范处置。同时,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发挥驻村工作队的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