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意见》提出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其中,“统一审批流程”明确:精简审批流程,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审批事项清单;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在每个审批阶段实行“一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市政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
《意见》建议精简审批流程。精简审批项目和条件,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项目,减少保留项目前置条件。
下放审批权限,按照方便企业、方便群众的原则,将下级有能力承担的审批事项下放或委托下级审批。
合并审批事项,将多个管理内容相近或属于同一部门同一处理阶段的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
转变管理模式,将可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合作事项。
通过调整审批时序,用地预审意见可以作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用地证明文件;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讯等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的安装,应当在开工前提前办理,相关设施的建设应当在工程建设阶段完成,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四个阶段
《意见》提出要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威尔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
其中,土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选址意见书核发、土地预审、土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施工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审查确认、施工许可发放等。
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
其他行政许可、强制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共服务和备案事项纳入相关阶段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
在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牵头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完成审批。
来源/中国政府网、新华社
编辑/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