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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金融”机构监管规则陆续发布,商业保理企业将实行清单管理。

9月26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近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普惠金融部发布《商业保理企业名单制管理工作方案》(简称《方案》)函,对商业保理企业实施清单管理。

此外,9月2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普惠金融部召集各地金融监管局、银保监局、国有银行召开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行、商业保理、融资租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六类机构”监管工作会议。

据记者《21世纪经济报道》了解,中国银保监会要求省、市金融监管局对商业保理企业进行精准分类。商业保理企业的准确分类是有效处置的前提。各地金融监管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局)应采取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访谈、引入第三方参与核查等多种方式,摸清和了解本辖区商业保理企业底数,使分类结果客观、公正、经得起检验。

《方案》要求在各地金融监管局初步分类结果确定后,广泛征求市场监管、公安、人民银行、银行保险监管、税务等部门、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的意见。有关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认真组织核实并答复。优先选择股东背景、资金实力、业务经验、合规经营、经营业绩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业,入选监管名单,有效发挥市场示范引领作用。

其中,对新设立的或设立后未开展业务的商业保理企业,要在其实际经营半年后再考虑是否纳入监管名单,融资租赁企业剥离兼营的保理业务新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除外。

《方案》要求压实主体责任。商业保理企业的监管责任在于各金融监管局要负起名单制管理主体责任,把好审查关。监管名单要坚持宁缺毋滥,防止“带病”纳入。银保监会主要审查各项形式要件是否齐全。时间安排上,争取在今年9月底和12月底前向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报送两批监管名单。当地政府

此外,加强评估论证。监管清单公示前,要加强评估论证,充分考虑不同公示方式的法律风险和市场影响,合理确定公示范围。各金融监管局可选择只向市场监管、公安、人民银行、银行保险监管、税务等部门、银行保险机构、行业协会和企业进行宣传;如果向公众公示,相关表述应谨慎措辞,遵守法律法规,避免造成负面舆论或不良社会影响。各金融监管局要坚持“动态管理、进度推进”的原则,加强对监管名单中商业保理企业的跟踪监测。发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及时从监管名单中删除,并按程序公示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监管名单确定后,金融监管局应推动银行保险机构与监管名单中的商业保理企业开展再保理、信用保险等业务合作。同时,加强多部门协调配合,探索与市场监管部门异常经营名录库管理有效衔接,加大对异常经营企业和严重违法经营活动的联合惩戒力度,安全有序做好清理规范工作,降质提质,净化市场生态。各金融监管局要进一步督促“空冗“失联”等非正常经营企业和违法违规经营类企业在合理期限内整改。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对各项监管指标良好、积极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暂时不满足“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和“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两项监管要求的,可适当延长整改期。

去年10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监管要求: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以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受让方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将逾期90天或未实现的保理融资纳入不良资产管理;应计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

业和违法违规经营类企业在合理期限内整改,非正常经营类企业整改验收合格的,可纳入监管名单;违法违规情节较轻且整改验收合格的,可纳入监管名单。要坚持“动态管理、有进有出”原则,加强对监管名单内商业保理企业的跟踪监测,对发现已列入监管名单的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应及时向我局报告,我局将按照有关程序上报银保监会,将企业移出监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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