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济社子涵[2020]41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县(市、区):
按照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吉人社明电〔2020〕5号)要求,为确保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疫情防控期间,为以下重点企业提供就业介绍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一)生产用于应对疫情的医用防护服、隔离衣、具有防护作用的医用和民用口罩等重要医用材料的企业,以及生产上述材料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二)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重点企业;
(三)储存、保管重要医用材料的企业;
(四)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二、申请条件及标准
依法取得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通过年报评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企业推荐成功岗位30余个,补贴1万元;50人以上(含)的,补贴2万元;100人以上(含)的,补贴4万元;200人(含)以上的,补贴8万元。
运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多家重点企业推荐成功的岗位数量。申请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时,可累计计算推荐成功岗位数。被推荐工作成功的不限于就业形式,可以是全职就业,也可以是兼职就业;可以在相对固定的岗位上工作,也可以从事临时性、季节性就业等灵活就业形式。
三、申报材料
申请享受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吉林省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2.运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的重点企业推荐成功岗位名单(见附件2)。
3.相关证明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重点企业签订服务合作协议;
(三)重点企业(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协议);
(4)重点企业(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证明;
(5)重点企业(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凭证。
其中,第(3)-(5)项需经重点企业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同时批准方可提供。
四、申报程序
px;"> 1.申请。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省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2.审核。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推荐成功上岗人员进行情况调查(调查人数不少于20%),提出审核意见;
3.公示。对审核通过的申报机构名单在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4.复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复核通过后由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打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指定账号。
具体操作办法及资金拨付流程,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进行细化。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即可受理相关申报材料,及时开展相关调查,并按照快事快办、注重时效的原则,及时快速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位。
(二)严格管理,强化监督。要严格把握审核标准和程序,加强资金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对虚报瞒报骗取补助资金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追回全部资金,并将机构失信记录纳入吉林省失信“黑名单”,由省人社厅向社会公布。对在审批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给予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补贴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六、执行期限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申请截止疫情解除后两个月以内。
附件:1.吉林省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
2.吉林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重点企业推荐成功上岗人员名单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3月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