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看光影:确信犯的含义
《唐人街探案》的凶手费尔德博士,身患癌症,试图用极端的方式自救。它所追求的是中国传统道家的“阴阳五行学说”,将道家“一同三同”的基本原理扭曲异化为“通过炼内丹的反向操作,实现疾病的三同自愈”的效果。因此,行为人采取故意杀人的方式,获得五行对应的“五脏”,提炼出“救命丹药”。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是对政治、宗教、道德的信仰,这种犯罪称为定罪。
在我国,定罪一般是指信仰迷信邪教或恐怖主义,主观上确信其行为的合法性而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定罪在我国屡见不鲜,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因严重扭曲和篡改我国现有宗教而引发的邪教犯罪。例如,早在2014年,“张帆、张立东故意杀害、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1]:被告人张帆、张立东等为山东省招远市“全能之神”邪教组织“麦当劳餐厅”成员,被害人吴某某索要的联系方式被拒绝,吴某某被诅咒为“恶灵”“恶魔”。“杀了她,她是个魔鬼。”本案行为人主观上确信邪教组织的异端邪说,客观上出于“杀鬼”的主观动机实施故意杀人,是典型的定罪行为人。
定罪与迷信是有区别的:前者是指行为人基于宗教、政治信仰的违法犯罪行为,且该行为已经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迷信的犯罪分子虽然也用迷信的方法进行某些行为,但行为与结果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比如用古老的巫术诅咒别人的死亡,或者把别人的生日刻在玩偶上,用针钉诅咒等等。虽然存在主观过错,但其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基于“刑法不处罚简单的意识形态犯罪”的原则,迷信犯罪分子不属于犯罪。
确信犯的主观辨析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社会造成危害,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根据该条规定,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认识因素和故意因素两个层面。因此,就出现了一个意见问题:虽然符合定罪的行为人对行为的违法性有明确的认识,但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却完全没有认识。根据上述案例,行为人甚至可能觉得自己的行为对社会有益,这表明立法者和行为人之间存在意识形态冲突。[2]这涉及刑法中行为人的主观判断:
刑法不要求行为人对规范的本质要素进行判断或评价,也不需要知道其概念的法律定义,只要行为人能够以自己的理解水平理解相关概念的立法意图即可。[3]换言之,《刑法》第十四条对“故意”的理解应当是: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其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法官或者社会公众的评价范畴。
就定罪犯罪而言,行为人主观否认社会危害性和违法动机实际上属于价值评价范畴,而非认知因素的内在要素。只要行为人明知该行为在客观上能够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社会公共秩序,如基于封建迷信和邪教教义,将他人打造成“恶鬼”,因误认为自己能够治病而强迫他人发生性关系,或者主观上认为自己能够“得道成仙”,在公共场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以自毁、自焚等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该行为及其后果,即表明其知道该行为。
确信犯的犯罪预防
在中国,被定罪的罪犯主要表现为恐怖犯罪和迷信邪教犯罪。新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3号)将迷信邪教犯罪界定为“假借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成立,对首要分子进行神化,欺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以制造、传播迷信理论的手段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反恐怖主义法》将恐怖犯罪定义为“以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个人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
目的主张和行为。”显然,该两类犯罪的突出特点如下:第一,具有严密的主体结构和组织形式,存在严密的分工协作和运行体系;第二,利用宗教政策和法规漏洞不断发展壮大,许多宗教极端和迷信邪教都是通过对其他教义的歪曲、篡改而加以非法利用和宣扬,利用社会团体法规、登记管理机制的漏洞来发展成员、扩大影响;第三,都是通过传播极端思想、迷信学说、邪门歪道等对行为人的思想先予以控制,再诱使行为人组织、领导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政权等犯罪活动,是有组织、有范围、有针对的思想控制。虽然刑法已形成较为完备的规制体系,[4]但单纯利用刑法规制的方式进行犯罪预防显然不足。
对于确信犯的预防宜应从以下几个层面分析:第一,散布恐怖极端思想及迷信邪教思想的犯罪组织都具有严密的主体结构和组织形式。[5]这囿于我国目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体系不完善,既有的社会团体登记制度是一般社会团体和宗教团体不作区分登记,这致使对宗教团体的监管存在缺漏,宜应重视从社团登记、宗教管理、出版管理等方面的综合管制;第二,正确区分打击暴力恐怖犯罪、宗教极端犯罪、迷信邪教犯罪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关系,我国推行宗教信仰自由的宗教政策,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承认和保护的权利,这与打击迷信邪教、宗教极端并不矛盾,但是部分邪教基于对传统教义的歪曲、篡改以形成新的教义,例如上文提及的“全能神”邪教就是基督教新教地方教会运动变种组织,其对合法登记的基督教教义进行篡改,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第三,确信犯一般是出于道德、宗教或者政治上的坚信,故源头的预防机制是在文化、教育和道德上进行预防,实现社会文化的整合与重建,避免出现组织性的思想失范现象。而当前培育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提升国民教育、创建精神文明、增强民族认同、凝聚价值观念,这对抵御迷信邪教、宗教极端和恐怖主义思想的入侵与异化,预防和减少确信犯的犯罪状态具有明显的作用。(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1]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鲁刑二终字第117号
[2] 参见周环珍:《浅谈社会文化对确信犯的预防意义》,载《科技创业月刊》2009年第6期。
[3] 依据是“行为人所属的外行人领域的平行评价”理论,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58页。
[4] 除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外,还包括《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刑法修正案(九)》、《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5] 例如“全能神”邪教组织就包括北空C1教会等不同分支,而组织结构方面又分为浇灌执事、福音执事、事务执事等复杂的职务。参见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禹刑初字第001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