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讯(首席记者连建明)6月12日,证监会发布创业板改革试点注册制规则,创业板改革正式启动。证监会发布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再融资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四项相关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证监会、深交所、中国结算和证券业协会发布了相关配套规则。
创业板改革试点注册制将于2020年4月27日至5月2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证监会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了相关方面的意见。社会各界普遍支持规则内容,并提出修改完善建议。证监会逐一认真研究,吸收采纳了所有合理建议,并对规则内容进行了相应修改。
修改完善后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共有七章七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精简优化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将投资者可以判断的问题转化为更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强调按照重要性原则把握企业的法律合规性和财务规范性。二是对报名程序进行制度安排,实现受理、审核全流程电子化、公开化,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审核透明度。三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严格落实发行人等相关主体在信息披露中的责任,根据创业板企业特点制定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则。四是明确市场化发行承销的基本规则,定价方式、投资者报价要求、最高报价拒绝率等事项也应符合深交所相关规定。五是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加大对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问责力度。
6月15日起,深交所将开始受理创业板上市审核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合并重组申请。下一步,证监会将组织深交所、中国结算等单位推进审核注册、市场组织和技术准备等工作,实施创业板改革,试点注册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