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刘亦婷通讯员朱虹)“多亏了你们,我的养猪场终于得救了!”近日,申诉人石永军激动地告诉赤壁市检察院检察官。
石永军租赁赤壁市新店镇华亭桥村97亩集体土地,用于规模化养猪。2017年12月,国土资源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石永军未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建设养殖场属于违法占地,责令石永军拆除养猪场,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90万余元,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4月,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冻结了施永军的银行账户,并将其列入失信人名单。石永军不服法院行政裁定,向赤壁市检察院申请监督。经赤壁市检察院法律审查,2006年8月,中铁十一局武广客运专线赤壁项目部与市新店镇政府签订工程建设临时用地合同,租用华亭桥村集体土地作为建设梁场。项目建成后,有一个占地110亩的梁场,废弃地已硬化。
2017年5月,石永军与华亭桥村签订租赁协议,华亭桥村将约97亩梁场出租给石永军用于规模化养猪。石永军引进先进的养猪技术和设施,投资2000多万元,修建了20多栋猪舍及配套建筑,规划了2万头、存栏1000头以上的规模化猪场。猪场依法取得动物防疫许可证,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验收,环境保护配套设施齐全。
经调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属于设施农业用地,因此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只需经营者提出申请并经县级政府批准即可,无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据赤壁市检察院介绍,该猪场符合规模化养殖的政策和条件,设施技术先进,无污染,属于绿色环保企业,是当地的主导产业,理应受到保护。国土资源部门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强行拆除并处以高额罚款,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石永军的合法利益,作出了违法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法院未认真审查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是错误的。
2019年10月,赤壁市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纠正准予行政处罚决定的裁定。本院采纳检察建议,组成合议庭再审,裁定不准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检察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