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创新开发区建设和运营模式的同时,江苏省对开发区国有企业招商引资进行了严格规定。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10月13日,江苏省政府发布《关于推进全省经济开发区创新提升 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号公告,要求开发区国有企业做好论证评估和风险防范工作,规范决策程序,防止国有投资流失和国有资产流失。
如何理解这种做法?
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了解到,近年来,江苏省锡林、博骏、百腾等国有背景的新能源汽车企业接连“雷霆万钧”,南京德科半导体、淮安怀德半导体等芯片项目连续“关停”,国有资产“流失”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从上述众多被打雷或关停的项目来看,它们的共同点是都是国有企业在竞争性领域投资,项目向当地SASAC的申报以及当地政府对项目投资的确认程序都存在一定的瑕疵。
在上一轮国企改革中,市属以下国企基本退出市场。近年来,以县域内开发区经济的发展壮大为例,不少县级开发区升级为省级或国家级,开发区所属国有企业在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金融资本等领域发展迅速。如今,这类国有企业的投资呈现出巨大的市场风险。
上述开发区国有企业限制来自江苏省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县国有企业竞争性领域投资监管的指导意见》。
规范开发区国有企业和融资平台投资行为
参与制定上述指导意见的江苏省国资委一位负责人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文件的公布是由江苏省主要领导直接签署批准的,要求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把握投资与风险的平衡,完善制度机制,完善合规程序,防止国有投资流失和国有资产流失。
指导意见明确了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程序、投资行为、国有资产监管制度、责任和问责。
比如,国有企业是项目投资的决策、执行和责任主体,不允许政府决策代替企业决策;市县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不得指定关联平台公司等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竞争性领域项目,防止市场化投资项目变相成为政府投资项目。
在借鉴上述诸多失败案例的基础上,《指导意见》规定,重大专项监管投资项目应当进行“双论证”,即主要投资企业在履行企业决策程序后,应当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申报履行审计、核查程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在企业论证的基础上,委托第三方再次论证。
对于国有企业投资的高风险科技项目,特别是过高的“国际技术定价”(如如皋林赛汽车项目技术投资价格约66亿元),指导意见提出,以资产投资和对外并购方式实施项目投资涉及资产评估(包括专利权、软件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评估)。要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的有关规定,由国有企业作为投资主体独立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结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比如平台公司投资竞争性领域项目所需的外部融资,要与项目的投资规模、预期回报水平、偿债能力相匹配,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切不可盲目向实际投资项目借款。平台公司不得违规为其他企业提供贷款和担保,不得开展融资贸易。平台公司在举债时应主动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
所举债务是企业债务。同时,江苏市县政府要加快剥离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推进平台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公司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突出做强主业,拓宽经营领域,使平台公司真正转型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
改革市县国企监管体系
上述暴雷或停摆的项目,追究谁,怎样依法依规追究?
指导意见提出,根据“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规定和“谁出资、谁监管”的原则,市县政府必须切实履行本级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投资损失。
并且,除了另有规定的外,市县政府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纳入国资监管机构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这也意味着,市县国资监管机构依法负责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指导意见还提出,市县政府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2020年底前全面建立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其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经营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问责。
总体上,指导意见明确了市县政府和市县国资监管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健全投资管理责任制。要求两方及时修订完善本级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对投资项目实施限额管理制度,建立投资负面清单和“双重论证”事项清单,强化督促落实。
至于省国资委,则要加强对市县国有企业投资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适时对本指导意见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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