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招标控制价
51 一般规定
51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解释:我国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实行的是投资概算审批制度,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原则上不能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为了客观、合理地评审投标报价和避免哄抬标价,避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规定最高投标限价。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5.1.2投标控制价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合格工程造价顾问编制和评审。
解释:本条规定了应由招标人负责编制招标控制价,当招标人不具有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能力时,根据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可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5.1.3工程造价顾问接受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的邀请,不接受投标人编制同一项目投标报价的邀请。
5.1.4投标控制价应按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得提高或降低。
解释: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条规定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本条规定不应对所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上浮或下调。但是是否低于成本价往往很难界定,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没有听说过有企业投标因为低于成本投标而造成的废标。
5.1.5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查。
解释:招标控制价的作用决定了招标控制价不同于标底,无需保密。为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性,防止招标人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报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公布招标控制价,并没有具体说明公布的细度,是只公布总价还是单价都是公布,国家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某些省市有专门的规定,像我了解的安徽省有段时间是要求公布招标控制价明细的,还有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