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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司加盟代理,互联网线上加盟代理

中新网北京3月26日电(记者孙颖)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随着互联网流量经济和网络名人经济的盛行,很多运营商倾向于加入一个“网络名人品牌”。然而,随着这种模式的盛行,争议也随之增加。北京西城法院近两年受理了300多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加盟商的哪些领域、情况、误区容易产生纠纷?

北京西城法院副院长王表示,与加入“网络名人品牌”相关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日益增多,这些纠纷往往发生在餐饮服务、母婴服务、教育培训、美容美发等诸多行业。他说:“餐饮服务行业和母婴服务行业的案件占比最高,约占2020年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70%。在这些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我们发现大部分加盟商都会选择加盟一些受到网友广泛关注的‘线上名人品牌’,包括‘炸鸡星球’‘芬米鸡’等线上名人餐饮品牌,也有‘爱母婴’等线上名人母婴服务品牌。”

2019年3月,张先生在网上看到A公司的“某饮”奶茶投资广告,主动联系A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和品牌使用协议。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张先生发现“某饮料”没有注册商标。北京市西城法院知识产权部副院长肖志勇表示:“张先生在签订合同时没有仔细研究,理所当然地认为这个‘某饮力’品牌应该是注册商标。当我发现A公司没有取得该品牌的注册商标证书时,我觉得我上当了。”

张先生立即起诉,要求A公司解除合同,退还初始费用。

肖志勇介绍:“张先生主张解除合同的原因是A公司不具备‘一定的饮用权’的注册商标权,认为A公司不具备特许经营资格,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事实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使用的经营资源,不仅是注册商标,还包括企业标识、专利、专有技术,以及商业名称、商业秘密、风格独特的整体商业形象,以及之前使用过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可以形成一定的市场竞争优势。

肖志勇分析:“A公司提交了《许可使用授权书》,称某公司授权其在案外使用‘某饮力’标识,但张先生未提交证据证明A公司不享有‘某饮力’注册商标权,妨碍其在经营中使用‘某饮力’标识,妨碍其继续履行合同。因此,本案中,张先生以A公司不享有注册商标权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无法获得法院支持。最后,双方达成了和解。”

可能很多人和张先生一样,把“网络名人品牌”等同于注册商标,导致误解。事实上,一些误解可能会导致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比如我加入了,但是因为各种原因实际上并没有开店。我可以退款吗?比如我刚加盟店,赶上了新冠肺炎疫情。你能把加盟费退给我吗?

2019年6月,刘女士加入“A炸鸡”餐饮项目,并获得授权,于当年7月30日至次年7月29日在天津市南开区使用“A炸鸡”餐饮项目相关标识。签订合同后,刘女士没有自己开店。刘女士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全额返还特许经营费,被法院驳回。肖志勇介绍:“双方签订了区域代理合同。刘女士虽因自身原因未实际开店,但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已在特许区域内被占用,其要求解除合同、全额退还特许费的申请未得到法院支持。当然,如果加盟商没有实际开店的原因是加盟商造成的,那么它就是一个

郭女士加入某网红奶茶品牌一年,经营两周发现经营状况与预期相差甚远。郭女士起诉称,双方订立合同时间较短,仍处于法律规定的“冷静期”,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初始费用。法官强调,“冷静期”绝不是法律赋予加盟商的试运营期,“一定期限”不应作为加盟商在经营业绩不理想、发生经营损失时随意解除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理由。

肖志勇分析:“虽然郭女士在合同订立不到一个月就提出解除合同,但她接受了鼎公司的培训和选址服务,并进行了试运行,客观上利用了鼎公司的资源。因此,法院不能支持她以“冷静期”为由终止合同的主张。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通过调解解决了纠纷。”

特许经营投资需谨慎,加盟需谨防陷阱。刘峰法官建议:“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应该仔细调查分析。考察特许人的实际履约能力和行业声誉;考察特许人推广的‘线上名人品牌’的真实市场情况、发展前景、横向竞争和投资回报;在订立合约的过程中,我们必须以一丝不苟和审慎的态度,仔细研究专营权合约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