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的《江苏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提出,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开展下列业务或活动:
(一)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的;
(二)发放或委托发放贷款,以融资租赁业务名义开展“校园贷”“现金贷”“高利贷”等;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实际收取租金、赔偿金、违约金等费用的;
(四)向其他融资租赁公司借款或者变相借款;
(5)虚构融资租赁项目进行融资;
(六)通过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私募投资基金等互联网金融平台融资或转让资产;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者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并承诺还款;
(八)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九)以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催收债务的;
(十)国家和省禁止的其他业务或者活动。
这可以算是本省融资租赁公司展业的“负面清单”。据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介绍,为贯彻落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号文(银豹监发〔2020〕22号),制定本细则的目的是加强全省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本细则,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含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适用本细则。
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暂行办法》相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者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并承诺还款”是江苏省提出的新要求。
其中,不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和承诺还款是监管部门的一贯要求。《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件)提出,金融机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地方政府提供担保。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融资租赁平台业务的传统交易结构是城投公司通过售后回租向租赁公司融资,租赁物业为城投公司的管网资产。43号文件下发后,交易结构发生了变化。通常是学校、医院等。通过销售和回租从租赁公司筹集资金。同时,一级政府平台为交易提供保障,资金交由地方政府平台使用。因此,有可能在租赁公司曲线上形成“输血”的融资平台。
事实上,用医院、学校设备等公益资产抵押融资是不符合规定的。蔡羽〔2016〕175号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利用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公益设施进行抵押融资。
近年来,出现了地方政府或融资平台因通过租赁公司非法融资被监管部门点名或处罚的案例。
例如,根据审计署发布的《2017年第四季度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结果》,包头市4家融资平台公司以贷款、融资租赁或设立资金等方式,为市政道路建设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借款81亿元,包头市政府出具承诺函,承诺贷款或资金本息由财政资金偿还和回购。
邵阳融资平台公司利用政府路网等公益性资产,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借款72.33亿元,开展融资租赁,发行中期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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