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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选是否属于招投标,五种招标方式

编者按:介绍了招标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主要内涵和特点,从制度形成、法律制度建立、程序履行、招标投标和采购管理等方面阐述了两种制度的差异,并分析了产生差异的原因,旨在为从业人员组织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

招标和政府采购是两种典型的承包方式。特别是对于政府投资项目而言,这两种活动在本质特征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如强制性、承包性、及时性、程序性和竞争性。然而,资金来源是决定投标和采购方式选择的关键因素。在我国,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由不同的行政部门监管,分别执行《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适用范围完全不同。

一、招投标与政府采购监管制度的区别

对于非政府资助的项目,鼓励招标进行承包和交易活动,而使用此类资金的项目不存在政府采购。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和政府采购活动在法律上是强制性的。当资金性质为预算资金时,政府采购一般用于组织交易和承包活动。投资固定资产时,一般采用招标方式。资金的性质是区分两种活动选择的重要依据之一。

2000年发布的《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明确,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行业、各领域的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各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招投标交易平台和监管环境。但《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监督,并明确指出工程政府采购活动适用于《招标投标法》。相比较而言,除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集中采购目录所包含的内容外,财政行政部门并未对非集中采购内容规定有形采购交易环境的建立,也未像招标活动那样按行业或专业划分采购活动。但对于服务类、工程类、货物类三类政府采购活动,采购活动按照预算类别和性质进一步分类,各预算管理办公室按照预算类别进行协同管理。无论何种资金,采购活动都由隶属于财政行政部门的采购监督主管部门管理。财务预算管理以《预算法》调整为准。作为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过程必然会受到该法的调整和影响。与其他类型的政府性基金相比,预算资金的审批制度更加完善,审批程序更加严格。政府采购活动必须满足预算资金的“刚性”要求,与预算资金的审批、支付和后期管理紧密相连。可以说,政府采购制度是预算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差异

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活动虽然性质相似,但从法律制度上看,两者存在较大差异。两大法系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交易活动主体、法律种类、标的物特征、适用范围和法律制度建设等方面。详见表1。

三、招标与政府采购程序的区别

招标方式的选择、先决条件的获取、机构的委托、活动过程的监督等。所有这些都会影响程序的执行。招标与政府采购活动在这些方面存在差异,如表2所示。Tabl中的差异

在实践中,交易签约过程中使用的方法类型远远超过招标和政府采购的所有法定方法,如“比较”、“选择”、“谈判”、“招标”和“竞争性比较”,这两种法定方法在操作程序上类似于两种法定方法。上述非法定活动的组织流程灵活多样,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签约和交易效率。然而,由于缺乏法律约束,程序执行过程不如法律途径严谨。笔者建议,基于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采取必要措施,加强非法定途径程序的严密性。应该注意的是,对于非法定合同签约或交易过程,鼓励投标

或政府采购法定方式,然而只要选择采用法定活动,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并承担法律责任。


四、招标与政府采购管理差异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是指站在建设全过程视角对招标活动实施的一系列管理工作。同理,政府采购管理指采购人针对拟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开展的一系列管理工作。政府采购管理过程除遵循财政预算控制要求外,依然需将全过程思想贯穿始终。上述两类活动管理目标均包括降低过程风险、提升交易效率、确保交易质量、满足全过程管理要求等。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内容均包括:合约规划、工作方案编制、代理机构委托、过程文件审核、招标与采购代理过程评价等方面。针对上述内容,两类活动有关差异内容详见表3。






招投标与政府采购活动各方面的差异是其各自固有本质特性的外在反映。随着招投标与政府采购活动在法律体系及监管制度等方面的不断完善,伴随着大量市场交易对于上述两种活动管理更多新需求的产生,相信其差异化趋势将更加明显。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16年第4期 作者单位:吴振全,北京市工程咨询公司;刘云梅,北京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