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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的招标 招标投标的概念与意义

追溯招标投标的发展历史,西方发达国家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规范政府采购,经历了两个世纪的漫长历程。

第一个采用招标的国家是英国。1782年,出于对自由市场的宏观调控,英国政府首先成立了文具公共服务局,作为专门机构负责采购政府部门所需的公共物品。继英国之后,世界上许多国家相继成立了类似的专门机构,许多国家也制定了法律,通过专门的法律确定了招标采购和专职招标代理机构的重要地位。

1809年,美国通过了第一部要求密封投标的法律。二战以来,招投标的影响力不断扩大。相当多的国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探索,认为招标不仅仅是一种服务,对于规范行为、优化采购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招投标已经从一种交易变成了一种政府强制行为。这种升华在法律上保证了招标,所以招标就成了“政府采购”的代名词。随着许多国家“政府采购”超越国界的发展,国际招标已经形成。一些国家专门制定了实施跨国“政府采购”的相应法律和政策,明确界定和确认招标投标机构的法律地位。最著名的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法》规定了一个专职部门是联邦事务总局,《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法》由三个法典及其实施细则组成,详细规范了美国联邦政府的采购行为。声誉、透明度和竞争是美国采购制度的三大意识形态要素。美国政府采购预算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因此,它对其他国家有着重要的影响。

欧共体也建立了统一的政府采购招标制度,法国、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等以法律形式对政府采购的规则、程序、实施和招标机构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1997年1月1日,韩国政府对国内项目实施了新的国际招标法,即《政府拨款法和合同法》。在世界经济发展中,招投标经历了漫长的两个世纪,从简单到复杂,从自由到规范,从国内到国际,在世界区域经济和整体经济发展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际招标投标的有效经验传入中国,引起了经济理论界的关注。以武汉大学余杭教授为首的一批学者以敏锐的视角开始了这一领域的研究和实验,国家对此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国务院及时作出《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在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提出招标投标的概念。

1979年,建筑领域开始实行招投标;1984年,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联合颁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1984年底,中国经贸部门先后成立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等专职机构;1985年,国务院批准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专职招标代理机构。比如在陕西省,1987年8月成立了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陕西省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发行于1987年;1997年,陕西省颁布了新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试行办法;1998年8月10日,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决定成立陕西省招标局。陕西省近几年共招标大中型项目40余个,资金节约率达到15%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