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算主要是指在公司自清算无法启动时,由公权力介入启动的一种解散清算。根据现行法律,清算主要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启动。
(一)提请强制清算的主体:公司债权人和股东;
(二)开始强制清算的原因: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故意拖延清算;非法清算可能会严重损害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
[法律依据]
根据第《公司法》 184条,公司因下列情形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四)股东请求司法解散的,应当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