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3月6日讯据证监会网站6日消息,证监会拟稿《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现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表示,建立转让上市机制是证监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助于丰富上市公司上市路径,为中小企业成长壮大开辟上升通道,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衔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根据《征求意见稿》,试点期间,符合条件的新三板上市公司可申请转投上交所科创板或深交所创业板。申请转板上市的企业应当为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且在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上市公司在转板上市的,应当符合转板上市条件。转板上市条件应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条件基本一致,交易所可根据监管需要提出差异化要求。
征求意见稿显示,转板上市属于股票交易场所的变更,不涉及股票公开发行,依法无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由上交所、深交所依据上市规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s转让上市的程序主要包括: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提交转让上市申请,交易所审核并作出是否批准上市的决定,企业终止在新三板上市并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交易。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在新三板上市的公司转板上市,限售股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计算上市公司上市后限售股份期限时,原则上可以扣除选择层面的限售股份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所持股份的限售期。
证监会表示,将严肃查处转让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上交所、深交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将根据《指导意见》制定或修订业务规则,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项具体制度安排。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订《指导意见》,完成程序后发布实施。(中新经纬AP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