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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营业执照领取创业补贴,青岛创业补贴

近日,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中心支行联合发布《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明确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号文,发布42项新的促进就业创业政策措施。《通知》自2018年6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申领条件

1 .创业者必须取得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

2 .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创业者应正常经营一个月以上,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3.申请一次性开办补贴的人员必须是开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一次性创业补贴扶持期限1年,从补贴申请受理当月起计算。

补贴条件

按照原申请一次性小微企业开办补贴的要求,小微企业创始人需在开办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12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本次通知首次将逾期月份纳入12个月期限,申请条件进一步降低。

扩大一次性创业岗位

开发补贴申领范围

补贴范围

符合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条件的人员创办的创业实体,法定劳动年龄内各类人员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以及新招聘的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补贴条件

1 .注册时间在2013年10月1日之前,截至补充申报日尚未领取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创业主体,可按补充申报日仍在本创业主体稳定就业的人数申请一次性创业发展补贴。

2.创造就业岗位,招收新的大学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技师学院毕业生,与他们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职工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4个月(含)。申请补贴时,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社会保险正常缴纳。每个创业实体或小微企业只能申请享受一次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补贴标准

根据新招聘人员申请补贴时的岗位数量和每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岗位一次性发展补贴。

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范围

延长贷款贴息期限

对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创业者,可以建立各种创业实体(包括社会组织和企业等。)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并持有有效登记证书。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利息补贴。

扩大创业担保贷款人员范围

从2018年1月1日起,扩大到9类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利息补贴。

延长贷款贴息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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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8年1月1日起,对上述人员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根据其创业实体带动就业情况,给予最长3年的全额贴息。


降低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门槛


反担保在房屋抵押、保证人担保的基础上增加了信用担保方式。在保证人担保方式上做了重大调整,对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或具有本市户籍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36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1人,可提供最高4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的反担保。


搞好新旧政策衔接


对2017年12月31日前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创业者,按期还本付息后可申请剩余期限的再次贷款,但贷款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贴息办法按本通知第二十条计算。


落实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符合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贷款前12个月内(以申请日为准)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登记失业人员、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随军家属,本市户籍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所涉及的分流职工、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达到职工总数25%(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5%)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30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及贴息按每招用规定人员1人30万元标准核定。


具体按照《关于青岛市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继续实施用人单位吸纳就业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


补贴范围


青岛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招用本市经认定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以及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


用人单位应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后,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补缴社会保险费且不超过3个月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招用原为本单位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满6个月以上。


补贴标准和期限


1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用人单位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8%、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0.7%的比例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属个体工商户的,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2%、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0.7%的比例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2 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3 补贴期限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经认定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为3年,其中,对初次申领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同一就业困难人员或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被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招用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小微企业补贴标准和期限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为1年。


毕业年度界定为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至毕业次年的7月31日,在此期间被我市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认定为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给予最长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对2014年9月28日起至今未申报或漏报补贴且符合补贴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仍在本单位正常就业的小微企业,可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补报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基数按照小微企业为毕业生在我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时我市公布的缴费基数计算。


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200元补发


提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降低申领门槛


补贴范围


经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后,在本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可申领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


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申领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


补贴期限


除对初次申领补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此前已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领取期限与原标准享受期限合并计算。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年限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年限分别计算,不重复享受。


提高创业孵化基地奖补标准


降低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标准


支持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市)级、街道(镇)级创业孵化载体。对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组织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按规定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


阶段性降低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认定标准


按规定的主要功能和基本条件外,在建筑面积、入驻创业实体户数、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人数等方面适度降低认定标准。


对各级政府、功能区管委直接投资、租赁或以购买服务方式创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家庭服务业基地(园区),给予入驻创业实体3年内租金全免政策。


对社会力量创建、经评估认定的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入驻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及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享受3年内租金减免政策,具体标准由所在区(市)、功能区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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