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股权转让;
二是公司减资;
三是要求公司回购;
四是公司解散;
第五,撤销破产清算。
管理中心主任分析
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公司法》第73条;
公司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转让股权后,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股东及其出资的记载作相应的修改。本章程修正案不要求股东。
回购和退出是业绩景气的盈利企业最理想的方式。根据双方签署的投资协议,风险投资公司将其股份转让给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层。
它既能保持公司的独立性,又能使企业家重新获得对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同时,交易的复杂性和成本也更容易控制。但有人批评回购退出的利润远低于IPO,要求管理层寻找优质融资来源,为回购提供资金支持。
企业破产前,清算是止损点。不是所有投资失败的企业都会破产清算。申请破产和清算要花钱,还需要耗时和更复杂的程序。破产法是我们要做的方法之一,也是我们投资者最不愿意看到的退出方式。
M&A的优势在于不受IPO条件限制,M&A模式灵活,所需时间短。并且可以实现企业资源的共享,达到最佳效率。但M&A退出的缺点是收益远低于IPO,退出成本较高,给企业合理估值带来一定挑战。因此,很多追求高回报的投资机构并没有考虑并购的退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