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洛阳银行一起贷款诈骗案的细节。犯罪分子通过伪造虚假合同、报关资料、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材料,通过一家投资2万元、从未进行过国际贸易的“皮包公司”,骗取洛阳银行贷款1.26亿元。
在这起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的诈骗手段、手法和方法虽然高明,但在诈骗过程中并没有太多新花样,无非是常见的诈骗伎俩。然而,洛阳银行所有的监管壁垒都名存实亡,最终1.26亿元被送进了犯罪分子的口袋。
近年来,犯罪分子通过欺诈手段从银行骗钱的情况屡见不鲜。每次案件发生,银行的审计通行证大多名存实亡。事实上,只要有严格的屏障,审计工作做得细致,大多数欺诈案件都是可以避免的。比如在发放贷款之前,银行至少要去贷款申请人的工作现场,核对贷款人的身份,尤其是涉及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他们只要去海关等部门一探究竟,或者通过相关部门查看贷款人提供的信息,通常就能发现很多瑕疵,避免很多“贷款诈骗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金融机构在面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时,往往设置各种门槛和障碍,千方百计减少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贷款,加剧了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但对于类似洛阳银行被骗案的“皮包公司”,对方只提供了虚假材料,却获得了通过的绿灯,这让金融机构打一面倒令人费解。
一方面,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虽然抵押担保能力不强,但都有实实在在的业务支撑、特定的产品、工人、工厂、设备和现金流,但很难从金融机构获得急需的贷款。另一方面,涉贷诈骗犯罪分子提供的金融机构除伪造材料外,几乎都是空的。为什么他们能轻易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如果不是金融机构的管理理念和理念存在问题,恐怕很难找到更合理的解释。
防范金融风险并不是说要限制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融资,而是要建立一套严格的内控机制和贷款审查机制,对贷款风险进行科学、合理、客观的评估,对每一个监管流程进行认真的排查和审查,控制贷款风险。即使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只要风险可控,通过科学评估可以有效防范贷款风险,不应将此类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排除在贷款对象之外。
通过洛阳银行贷款诈骗案可以发现,部分金融机构在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时确实存在“严不严”“松不松”“支不支”“支不宜乱”的现象,存在内控机制不科学不合理、工作人员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职等现象。因此,在贷款诈骗案件责任追究过程中,既要将参与贷款诈骗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又要扎紧金融机构自身的制度围栏,端正服务理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将不必要的风险排除在制度“围栏”之外。
谭浩军(财经评论员)编辑校对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