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日报记者 刘垠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职创业,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业。
图片来源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管理司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的颁布,是推动落实中央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拓展新动能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双创”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该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关于“双创”活动的适用范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的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活动,以及相关的创业活动;至于人群的适用范围,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的科研人员,以及符合“双创”活动条件的其他机构的科研人员也可以申请。
《指导意见》强调维护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兼职创新和在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在保证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继续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同时,《指导意见》加大了对兼职创新型和在职企业家的政策支持力度。例如,兼职创新和在职企业家可以在兼职单位或初创企业申报职称;到企业兼职创新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享有与企业职工同等的获得报酬、奖金和股权激励的权利。
针对备受关注的科研人员离职创业问题,《指导意见》提出完善离职创业政策。科研人员在开展“双创”活动时,可以申请离职创业。职称、年龄、学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水平、获得专利等不是限制离职创业的条件。离职后申请创业的,由事业单位批准,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业务仍未实现盈利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超过3年。离职后创业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离职后创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期限。在同一机构,申请离职创业的期限不超过6年。
不仅如此,《指导意见》还指出,支持鼓励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参与项目合作,支持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岗位,加强监督管理。
同时, 《指导意见》 明确,进一步强化参加“双创”活动的科研人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领导把关责任,也要规范人事管理,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违规“搭便车”,出现新的“吃空饷”问题。要求科研人员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并对“双创”活动中的各类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
来源:科技日报
编辑:刘一阳
审核:王小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