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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中小板,深交所创业板发审委委员

《财经》 记者 秦嘉敏/文 王东/编辑

7月7日,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发审委遴选、运行和监督相分离的原则,证监会新设发审委遴选委员会和发行审核监督委员会。鉴于主板(含中小板)与创业板的审计理念和标准趋同,证监会将主板审计委员会与创业板审计委员会合并。

与此同时,证监会进一步完善了对发审委委员的相关制度,包括适当增加委员总数、缩短委员任期、改善发审委委员工作条件、完善发审委委员限股交易制度、强化委员推荐单位责任、增加公开谴责违法违规委员的处理方式等。

此外,本次修订增加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办法》在强调股票发行审核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质量和透明度的基础上,增加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强调提高股票发行审核效率。

强化监督管理

完善IEC体系的关键在于加强对IEC体系运行的监督管理。首次亮相的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丽表示,“证监会在严格控制审计信息披露质量、进一步规范审计权力运行机制、防止权力寻租等方面,优化了体制机制和组织架构。”

4月21日,证监会通报了一起交易所干部违规买卖股票的案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原工作人员、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兼职委员冯晓树被判处没收违法所得2.48亿元,并处罚金2.51亿元。同时,证监会对冯小舒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主板审核委员会与创业板审核委员会合并,有利于统一审核理念和标准,优化行政资源配置,提高发行审核效率,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登陆创业板市场或自主选择的主板(含中小板)市场。

考虑到目前专职委员正满负荷运行,为确保发行审核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发审委将适当增加专职委员人数,委员总数由60人增加至66人。委员的连续任期由不超过三届改为不超过两届,每年至少更换半数委员。

证监会在原有制度安排的基础上,明确在非证监会专职委员任职期间,执行《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禁止买卖股票规定》,相关人员持有的股票原则上在符合合法转让条件的一个月内清理完毕。

主板和创业板自成立以来,对企业是否符合发行上市和信息披露要求作出了专业判断并提出了审计意见。一方面,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成长发展;另一方面否决不合格企业的发行上市和再融资,从而发挥专家作用。同时,对证监会职能部门的审计工作也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

太平洋证券分析师孙立金认为,此次修订是基于IPO审核改革的方向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完善了监管机构的组织设计。

范围超出预期

根据之前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董事会成员有25人,部分董事会成员可以是全职。其中,证监会人员5人,证监会外人员20人。创业板董事会有35名成员,其中部分成员可以是全职。其中,证监会人员5人,证监会外人员30人。

从创业板成立以来的运行情况来看,一方面,存在专职委员满负荷运行的问题,另一方面

证监会以外的人员应占多数。”最终的修订方案涉及十个方面的内容,范围大大超出之前的预期。


截至2017年6月28日,今年已上市的企业为244家,已超去年全年水平。融资总额为1242.26亿元,低于去年全年的1494.18亿元。就首发上会情况来看,截至6月28日,今年上会企业达269家次,接近去年全年的271家次。


孙立金分析,今年肯定是一个IPO大年。“按照目前这个进度,年化下来IPO的融资金额大概在2600多亿。去年和前年也就1400亿到1500亿。后面即便是节奏放稍微慢一点,今年的融资总量都是非常高的。”


“IPO的进度首先是基于实体的融资需求,其次要根据市场情况灵活把握节奏。相关制度修订并不针对于目前的IPO节奏,属于市场基础制度的完善”,他进一步补充称。


新的《发审委办法》发布实施后,证监会将依据新办法开始遴选新一届发审委委员,第十六届主板发审委和第六届创业板发审委工作到新一届发审委成立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