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肃客户端7月26日讯(新甘肃日报甘肃网记者李洋)今天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修订草案)》。
《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9年6月4日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8月1日实施以来,对扩大我省中小企业总量、提高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修订实施和近年来国家一系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颁布,我省现行法规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为了保证与上级法律的一致性,适应国家和我省的一系列政策,有必要对现行法规进行修改。
我省根据上位法修改了《条例》,由原来的8章扩大到10章(上位法由7章扩大到10章)。修订后分为总则、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支持、创新支持、市场开拓、服务措施、权益保障、监督检查和附则。其中,《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类社会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鼓励创办中小企业、改善创业环境、鼓励自主创业的政策措施,引导创办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节能型、现代服务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初创型、成长型中小企业。”
在权益保护方面,《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不得处以无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产。中小企业不得执行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向中小企业收取的项目及其标准、范围和依据应当予以公示。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中小企业收费范围。严禁以各种方式强迫中小企业提供赞助捐赠、订购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加入协会、购买产品或接受指定服务。企业有权拒绝、检举和控告违反规定的行为,如审批、检查和收费,强迫企业接受指定的产品或服务,以及其他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同时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对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属于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办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供投诉人、举报人查询。
据省十三届人大财经委员会介绍,省人民政府提出的修改稿与上位法保持一致,贯彻落实了国家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定,在实践中增加了一些好的做法,体现了地方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