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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建设的八个阶段,建筑工程流程步骤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详解

一、工程建设前期阶段

项目建议书

(2)可行性研究

(三)立项

二、工程建设准备阶段

(1)施工申请

(二)委托规划设计

(三)取得土地使用权

(4)拆迁安置

(五)工程承包和承包

三、工程建设实施阶段

(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准备管理

(二)工程建设项目组织施工阶段的管理

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与保修阶段

(一)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

(2)工程保修

投资许可(NDRC)项目建议书(NDRC)选址意见书(规划局)可行性研究报告(NDRC)项目申请备案(建委)项目(NDRC)确定施工队伍(招标办)施工许可(建委)施工实施(监理、 建设团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局)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建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局)竣工验收及保修(建委)确定监理团队(招标办)确定勘察设计团队(招标办)支付建设费用(财务)消防、人防、园林气象、市政配套手续(各相关部门)建设资金审核(审计局)确定材料、设备供应商(招标办)申请土地开发使用权(国土房管局), 拆迁安置(国土房管局)、质监(质检站)、安监(安监站)、施工放验线(规划局)、年度计划申请文件(发改委)、工程建设序列图、承接内容(承接单位)、图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审(环保局)、土地预审及报审(规划局)、地震安全性评价

程序流程

施工单位的申请

处理选址意见书

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单位委托编制总平面图

规划局组织审查总体方案

规划局办理土地使用规划许可证

土地和房屋管理局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并提供设计方案

审批设计方案,其中规划局审批方案

建设单位委托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批准

规划局审查项目管理意见

施工单位委托的施工图

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

建设单位应当办理公安消防、园林、气象、人防、市政、交通等手续

市建委审批施工图审查

规划局发布建筑核选址红线

规划局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招投标

质量监督手续、白蚁防治合同、文明安全责任书

缴纳建设工程规费办理施工许可证

凭进场通知书放线验线

竣工验收备案

第一部分 工程建设前期阶段

工程建设的前期阶段主要指的是在工程建设的初期,建设单位形成投资意向,通过对投资机会等的研究和决定,形成书面文件上报主管部门和发改委进行审批,进而立项的过程。主要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通过立项审批。

一、项目建议书(由发改委实施)

(一)项目建议书

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等的初步分析;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5、项目的进度安排;

6、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估计。

(二)报送材料: 符合编制要求的项目建议书、审批请示及有特殊规定必备的附件材料。

注:若建设单位具有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能力,可自行编制。如

不具备自行编制能力,可先行实行监理招标及设计招标,委托具有编制能力及相关资格的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编制。监理及设计招标要及时备案。

二、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由规划局实施)

(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无并联审批项目的报送材料:

1、书面申请 (原件1 份);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 份,需核对原件);

3、1:500 现状地形图(原件2 份,附电子文档)。

(二)非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审批,申请人需向规划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原件1 份);

2、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 1 份,限在自有土地权属范围内申请建设的工程项目);

3、1:500 现状地形图 (原件2 份,附电子文档);

4、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书面意见(原件 1 份,限政府投资项目。书面意见仅用于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

5、相关协议(原件1 份,限联建的建设项目);

6、开发办批文及相关协议(原件1 份,限转让的建设项目);

7、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1 份)。

(三)非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审批,申请人需向协办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消防安全审查(限经批准的规划中未明确的易燃易爆建设项目)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申报表》(原件1 份);

(2)1:500 现状地形图(原件1 份,火工生产及储存项目,还需提交反映周边2000 米范围现状的1:2000 地形图1 份)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限经批准的规划中未作场地地质灾害评估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和已作区域性评估中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内容一般包括: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危险性;工程建设适宜性结论;采取防治措施的建议。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件1 份);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登记申请表或报告备案登记表(原件1 份)。

3、建设用地预审(限需新征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表》(原件1 份);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 1 份,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项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

范围外的农用地的,还应包括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书面意见(1 份,限政府投资项目。书面意见仅用于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

(4)标注有项目拟用地范围的1:1 万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 份,建设项目跨乡镇的,申请人应分别在建设项目所涉及各乡镇 1:1 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拟用地范围。都市区范围内各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无偿向申请人提供 1:1 万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底图供申请人复印)。

4、国家安全审查(限位于市委、市政府、部队副军级以上机关、重要军事设施和要害部门周边500 米范围内的下列建设项目:①外国政府驻渝机构;②外商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两种情况])

(1)《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申报表(规划选址)》(原件1 份);

(2)1:2000 地形图 (原件 1 份, 能反映建设项目及其周边500 米内现状)。

三、建设用地预审报预(国土资源局实施)

报送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1 份);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1 份,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项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的,还应包括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三)属政府投资项目的,需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 份,项目建议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四)、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初审意见(1 份,项目跨区的,应提供项目所涉及的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

(五)、1:500 现状地形图(2 份)。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审 (由环保局实施)

报送材料:

(一)《xx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原件2 份);

(二)环境影响登记表或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原件2 份,附电子文档);

(三)评估机构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原件1 份,建设项目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申请人不提供技术评估报告)。

五、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由地震局实施)

(一)必须进行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

1、抗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标定设防标准的重点工程、特殊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2、位于地震烈度分界线两侧各8km 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3、局部地质条件较复杂或者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低的地区

4、占地面积较大或者跨越不同地质条件区域的新建城镇、 9 大型厂矿、港湾、企业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建设单位对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程序

1、建设单位持立项批准书和建设地址,征询地震主管部门意见,审定是否重做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评价区域范围,并征询评价单位的资质;

2、选择评价单位和签订评价合同;

3、建设单位协助评价单位的工作;

4、上报审批。

建设单位按合同收到《建设项目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须立即上报当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委员会评审,经过评审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送市地震局审核批准,确定抗震设防标准。建设单位最后收评价报告副本和审批副本转交设计单位,进行抗震设计。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发展改革委实施)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项目提出的背景、投资的必要性和研究工作依据;

2、需求预测及拟建规模、产品方案和发展方向的技术经济比较和分析;

3、资源、原材料、燃料及公用设施情况;

4、项目设计方案及协作配套工程;

5、建厂条件与厂址方案;

6、环境保护、防震、防洪等要求及其相应措施;

7、企业组织、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

8、建设工期和实施进度;

9、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式;

10、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报送材料: 除提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请示外,还需提交以下附件材料作为审批前置要件: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2、建设用地预审报

审材料(或国土房管部门已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审材料;

4、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5、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

6、涉及拆迁安置的,需附拆迁安置方案审查意见;

7、属联合建设的,需出具项目联合建设(或合资、合作)合同书; 8、除市级和中央财政性资金外的建设资金已落实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最新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对信贷资金需有商业银行分行以上机构出具的承贷意向书;

9、其他特殊规定必备的材料(但主办部门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申请人办理其他部门的许可、审批、备案手续)。

七、项目审请报告核准(由发展改革委实施)

(一)报送材料: 除提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外,还需提交以下附件材料作为核准前置要件: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2、建设用地预审报审材料(或国土房管部门已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审材料;

4、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5、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

6、其他特殊规定必备的材料(但主办部门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申请人办理其他部门的许可、审批、备案手续)。

(二)属外商投资项目的,还需增加提交以下附件: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2、合资协议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3、涉及银行贷款的,由有关银行出具融资意向书。 建设单位向市发改委提交如下材料申请立项:

八、立项(由发改委实施)

(一)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批请示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须由合格的咨询机构编制)一式五份,并附相应的附件资料;

(二)用地预审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申请应为书面形式,可采取当面送达或挂号邮寄送达的方式。

第二部分 工程建设准备阶段

该阶段的内容包括为勘察、设计、施工创造条件所做的建设现场、建设队伍、

建设设备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具体包括报建,委托规划、设计,获取土地使用权,拆迁、安置,工程发包与承包等。

一、办理报建备案手续(由发改革委实施)

建筑工程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可持已下达的立项批文,到市建委领取《工程项目报建申请表》、《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申报表》和《基建手续鉴证表》,按要求填写后,连同工程技术管理人员职称证件(复印件)到市建委办理建设单位资质审查及报建登记手续。

报建申报材料:

1、《报建表》;

2、立项文件;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资信证明;

5、投资许可证。

建设单位必须在报建后开工前向受理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批手续,领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查批准通知书。建设单位在办理完毕工程报建备案后即可在招标办通过招投标确定监理队伍。

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规划局实施)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局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规划设计院编制规划设计总图,然后报市规划局审核规划设计总图。规划局可据此核定用地面积,确定用地红线范围,发给建设单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下步可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土地开发使用权,办理拆迁安置工作。到招标办通过招投标确定勘察、设计单位。

三、申请土地开发使用权(由国土资源局实施)

建设单位申请用地环节行政审批,应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国土房管部门递交

申请。依法属市国土房管局或其上级行政机关审批权限的,由区国土房管部门受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初步审查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逐级上报。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应申请办理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一)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按以下程序及要求办理:

1、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有关材料,向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2、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3、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批准后,由所在

地区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征收(转用)土地方案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征地补偿安置完成后,由市或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供地方案向建设单位供地。其中,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应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二)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由耕地保护二处主办,需提交材料:

1、新增建设用地申请表(原件1 份)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意见(原件1 份)

3、征地预办文件(原件1 份)

4、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市以上重点工程和主城区用地5 公顷、其

他区县(市)用地7 公顷以上项目附项目可研(申请)报告批复(原件1 份)

5、涉及征(转)收林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原件 1 份)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复印件1 份)

7、土地勘测定界图和技术报告(原件1 份)

8、预缴的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划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专用帐户的银行进帐单(复印件1 份)

9、土地利用规划图(完整图)、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1:1 万蓝图)、地形

图(高速公路、铁路等线型工程及大中型工程1: 2000 蓝图;其它项目报 1:500 蓝图)、拟征地红线图(原件 1 份)

(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用地的审批由土地利用处、土地交易中心主办,需提交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买申请书》(原件3 份)

2、身份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 份)

3、房地产开发资质(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且事事前约定须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复印件3 份)

4、银行资信证明(开户行出具并盖章,证实有无违法、违规的存贷款行为)(复印件3 份)

5、按公告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国有土地划拨或协议出让用地的审批

由土地利用处主办:

申报材料包括:

1、身份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 份)

2、建设单位用地申请(原件3 份)

3、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原件/复印件3 份)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含规划红线图和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总平面布置蓝图或数字化图 1:500-1:1000)(原件1 份/复印件3 份)

5、地籍图(原件1 份)

6、实测地形蓝图或数字化图(1/500-1/1000 )(原件3 份)

集资合作建房用地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原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原件1 份)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1 份/复印件3 份)

3、房改部门关于集资合作建房的批准文件(原件 1 份/复印件 3 份)

经济适用房项目用地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济适用房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1 份)

2、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复印件1 份)

(五)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批由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处主办,需提交材料:

1、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表(原件3 份)

2、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3 份)

3、建设项目范围1:500 地形图(宗地面积 10 公顷以上或线型工程可提供1:2000 或1:10000 地形图,2 份)

4、建设项目压覆矿产储量申请登记表(原件3 份)

5、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或压覆矿床证明材料

四、拆迁、安置

建设单位在取得用地使用权后,向当地拆迁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申请进行审查,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给拆迁申请人《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单位可据此组织实施拆迁。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五、报审《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由规划局实施)

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根据市规划局提出的设计要求,委托建筑设计院编制设计方案。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按以下条件实施:

(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

申请人需向规划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原件1 份);

2、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文件(原件1 份,限需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如申请人认为项目属投资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类项目,而规划部门把握不准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 份,含室外综合管网设计);

4、彩色渲染图和建筑模型等(1 套,限重要地段、重要节点及大型建设项目)。

(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申请人需向协办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涉及消防事项的审查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申报表》(原件1 份,须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 份);

(3)设计单位消防自审小组自审意见书(原件1 份)。

2、涉及园林绿地指标事项的审查

(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1 份,附电子文档);

(2)1:500 绿化现状图(1 份);

(3)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布置总平面图及说明(2 份,附电子文档)。

3、涉及防空地下室设置事项的审查(涉及民用建筑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

(1)《民用建筑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申请书》(1 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1 份,附电子文档)。

4、涉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事项的审查(涉及危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

(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 份,附电子文档);

(2)建设项目对市政设施安全影响技术报告(1 份,由申请人自行编制或由工程的设计单位编制,无固定格式)。

5、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审查(限两类建设项目:①选址阶段进行了国家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②机场、出入境口岸、码头、邮政枢纽、电信枢纽、海关)

(1)《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申报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原件1 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1 份,附电子文档);

(3)建设工程弱电系统设计图说(1 份,附电子文档) 。

6、涉及河道管理事项的审查(限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2 份);

(2)建设工程涉及河道部分工程设计方案(2 份);

(3)具有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或研究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防洪评价报告(原件 1 份,限长江、嘉陵江两岸 50 年一遇洪水位以下 20 区域内修建的建设项目、涉及封盖、改造次级河流及其它自然水域的建设项目,同时附专家评审意见)。

7、涉及机场空域安全管理事项的审查(限机场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及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危及飞行安全的建设项目)

甲、机场规划用地范围的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 份,含建设项目最高点坐标及其海拔高度);

乙、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危及飞行安全的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1 份,含建设项目室外地坪海拔高度、建构筑物净高度和无线电发射设备、有线传输设备、高压供电线路及工业高频炉等电磁辐射设备的情况)。

8、涉及无线电管理事项的审查(限涉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微波通廊的建设项目;

大型地球站、大型无线电收发信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塔等建设项目)

甲、涉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微波通廊的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 份,含经纬度、最高点海拔高度);

乙、大型地球站、大型无线电收发信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塔等建设项目

(1)《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2 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 份,含经纬度、最高点海拔高度);

(3)无线电台(网)设计方案(2 份)。

9、涉及电力保护事项的审查(限在已建、在建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与电力设施应保持足够距离范围内建设易燃易爆、通讯设施、军事设施、机场、领导(导)航台、污染源等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1 份)

10、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限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之外的建设项目)

(1)《xx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原件 2 份);

(2)环境影响登记表或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原件2 份,附电子文档);

(3)评估机构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原件1 份,建设项目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申请人不提供技术评估报告)。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限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 份)。

12、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审查(限需原址保护的建设项目、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 份)。

13、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限需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

(1)设置港口设施(趸船)的所有权证、船检证书(复印件各1 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 份,只需总平面图)。

六、初步设计审批(由发改委实施)

办理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申请人应先将初步设计图纸提交主办部门预审,主办部门收件后,应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自收件之日起 10 日内出具合格或需要修改的预审意见;出具需要修改的预审意见的,主办部门应一次告知当事人需要修改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按照主办部门的修改意见对初步设计图说进行完善,直至预审合格。预审合格后,再向主办部门提交初步设计审批申请材料。

报送材料:

(一)主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1、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2、初步设计图纸(经主办部门预审合格,下同);

3、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红线图;

4、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其附件;

5、工程勘察报告(初步勘察深度以上)及其质量审查合格意见;

6、依法应当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应提供招标情况备案书;

7、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8、勘察设计合同。

(二)公安消防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初步设计图纸(结构专业图说除外)。

(三)园林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初步设计总平面图、绿化布置图,有建筑屋顶或平台绿化的还需提供建筑专业图纸。

(四)气象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初步设计总平面图、建筑及电气专业图纸。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包括:

1、建筑设计说明;

2、防雷平面图;

3、电气设计说明;

4、结构设计说明;

5、建筑物正立面图;

6、电路总平面图;

7、防雷产品的相关资料及备案手续。

(五)人防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图纸。具体为:

1、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依据及说明;

2、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及地面建筑平、立、剖面图;

3、防空地下室建筑平、立、剖面图;

4、防空地下室主体结构形式、构件尺寸和防护专业设备图;

5、防空地下室通风(空调)、给水排水、电气专业平时和战时布置图(含系统原理图);

6、防空地下室建筑、结构、通风(空调)、给水排水、电气平战功能转换措施图;

7、防空地下室主要设备、材料表。

(六)市政部门(xx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要求的申请材料:

初步设计图纸。

(七)交通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初步设计总平面图,涉及交通设施部分的工程的初步设计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说明。

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时,应按部门分类成套提供。主办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自行到协办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协办部门不得在主办部门之外另行单独接收申请材料。

七、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由建委实施)

附报送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总投资概算报告及审批请示外,还需提交以下附件:

(一)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初步设计全套图纸及设计说明书;

(二)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概预算编制资质单位的项目投资概算表;

(三)其他特殊规定必备的材料(但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申请人办理其他部门的许可、审批、备案手续)。

八、施工图设计审批(由建委实施)

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委托设计院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将施工图报市建委审批,然后由市规划局发建筑核位红线。 施工图设计审批通过后,建设单位同时办理公安消防、园林、气象、人防、市政、交通等部门的手续,可到招标办组织办理材料、设备供应商的招投标手续,并向财政交纳相关建设费用。

申请人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后,由规划部门单独审批:

(一)书面申请(原件1 份);

(二)施工图(2 份,附电子文档,建筑工程限于建施图);

(三)土地权属证件(复印件1 份);

(四)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原件 1 份,限政府投资项目,以及非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五)年度计划文件(原件 1 份,国家或市政府规定需要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

(六)高切坡、深开挖的论证意见(原件1 份,涉及高切坡、深开挖的建设项目)

九、建设单位招投标(由工程招投标办实施)

施工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持立项批准文件等有关材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发包方式备案手续。

(一)提交资料目录

1、建设工程发包方式备案表(原件1 份)。

2、建设工程立项批复或备案手续(复印件1 份);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3 份);

4、满足施工要求的建设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1 份);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书(复印件2 份);

注:1、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还应提供邀请招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备案表; 2、

提交复印件时还应提供原件。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公告应当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的分网站“xx市建设工程信息网”(www.cqjsxx.com)上发布,也可以同时在依法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在不同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发布时限应不少于3 个工作日。

以xx市沙坪坝区为例,招投标按如下方式进行:

1、报建(区政府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需要的资料有:

(1)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资信证明;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书。

2、 确认招标方式。

3、 填表: (1)邀请招标

《xx市建设工程报建表》、《xx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表》、《xx市建设工程邀请招标备案表》、《xx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机构资格备案表》或《自行招标备案表》、《xx市建设工程 27 招标文书及招标文件备案表》

(2)公开招标 《xx市建设工程报建表》、《xx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表》、《xx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xx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机构资格备案表》或《自行招标备案表》、《xx市建设工程招标文书及招标文件备案表》

(3)直接发包 《xx市建设工程报建表》、《xx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表》、《xx市沙坪坝区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备案表》

4、 由区建委将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项目报区政府审批。

5、 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直接发包的除外),报区招标办备案。

6、 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资格预审、答疑等

7、 开标:发出招标文件 20 个工作日方后可进行开标。(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大厅)

8、 中标结果公示(2 个工作日)

9、 发出《xx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备案意见书》 (区政府报建大厅)

10、 由建设单位向中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

11、 签定施工合同(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 日之内)

12、 缴费

(1)建设工程综合服务费(2)工程定额测定费(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十、办理质量监督及安全监督(由质监站和安监站实施)

(一)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注册所需材料:

1、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

2、施工图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3、施工合同

4、监理合同

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质监1-2)

(二)办理建筑工程安全报监材料:

1、建筑施工安全监督书

2、工程中标通知书

3、工程施工合同

4、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证书

5、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6、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上岗证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划书。

十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市重点建筑项目、国家和市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跨区、县(市)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他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申请开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3、已经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投资计划的,已经列入年度计划,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5、已经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6、已经取得抗震审查合格通知书;

7、已经取得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

8、需要拆迁的,已经办理拆迁手续;

9、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

10、已经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确定了施工企业并已签订合同;

11、已经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12、已经按规定缴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

1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施工许可证需报送材料:

1、填表:施工许可申请表

2、办理质监、安监手续

3、签定文明施工合同(包括项目经理、施工员、质监员、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从业人员押证,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名册)

4、签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附流动人口登记册)

十二、报送开工报告暨年投资计划申请文件

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建议书的申报程序向市发改委报送开工报告暨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

(一)开工报告的主要内容 :

项目初步设计批准的总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 项目初步设计批准的总投资和资金来源; 项目当年需建设的规模和建设内容; 项目当年需要的工程投资及资金构成; 工程监理及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组织情况、书面报告。

(二)所需附件 :

1、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2、项目资金来源中除市级以上财政性资金外的其它资金当年的到位情况证明;

3、监理公司资信证明;

4、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及发包方案;

5、其他特殊规定必备的材料。

第三部分 工程建设施工阶段

建设单位为了保证项目施工顺利进行需从事相关的管理工作,可分为施工准备的管理和施工阶段的管理,其中在施工阶段的管理主要值的是做好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和质量控制。

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准备阶段

(一)图纸会审

图纸会审,由建设单位主持,监理单位参加,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以达到明确要求,彻底弄清设计意图,发现问题,消灭差错的目的。然后再由建设、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对施工图进行会审,作出会审(审核)记录,最后共同签章生效。

(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

(三)施工现场准备

1、施工现场的补充勘探及测量放线

2、施工道路及管线

3、施工临时设施的建设

4、落实施工安全与环保措施

二、工程建设项目组织施工的管理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度控制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所动用的人力和施工设备是否能满足完成计划工程量的需要;

2、基本工作程序是否合理、实用;

3、施工设备是否配套,规模和技术状态是否良好;

4、如何规划大型机具、设备、材料运输通道;

5、工人的工作能力如何;

6、工作空间、风险分析;

7、预留的清理现场时间,材料、劳动力的供应计划是否符合进度计划的要求;

8、分包商选择与工程控制计划;

9、临时工程施工计划;

10、合同管理、技术资料管理、竣工、验收计划;

11、可能影响进度的施工环境和技术问题。

(二)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

投资控制指的是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根据项目的投资目标,对项目实行经常性的监控,针对影响项目投资的各种因素而采取一系列技术、经济、组织等措施,随时纠正投资发生的偏差,把项目投资的发生额控制在合同规定的限额内。

作为建设单位,应着重把握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项目投资失控的原因

2、工程建设投资控制的方法与步骤

3、工程价款的结算

4、工程变更的控制

5、索赔

(三)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控制

1、事前质量控制 即施工前准备阶段进行的质量控制。它是指在各工程对象正式施工开始前,对各项准备工作及影响质量的各因素和有关方面进行的质量控制。也就是对投入工程项目的资源和条件的质量控制。

2、事中质量控制 就是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的质量控制。事中质量控制的策略是:全面控制施工过程,重点控制工序质量。

3、事后控制

它是指对于通过施工过程所完成的具有独立的功能和使用价值的最终产品(单位工程或工程项目)及其有关方面的质量进行控制。也就是对已完工程项目的质量检验、验收控制。

第四部分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与保修阶段

一、竣工验收及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验收环节的主办事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办部门)负责实施。

申请人申请办理主办事项,应向主办部门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主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必须注明联系人和电子邮件地址);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5、《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6、《xx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7、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书》;

8、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9、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10、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11、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2、施工单位提供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证明;

13、经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xx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

14、商品房工程应提供《新建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

1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提供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6、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但主办部门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申请人办理其他部门的许可、审批、备案手续)。

(二)城市规划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图(其中建筑工程只提交建施图);

2、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绘制的 1:500 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地形图;属市政管线工程的,提交经xx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和测量资料;

3、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编制的房屋竣工测量报告。

(三)公安消防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1、各阶段审核意见书

(1)初步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

(2)施工图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限2006 年1 月1 日前消防部门已颁发施工图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的建设项目)。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

3、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质量验收报告表(附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质量合格承诺书》、设计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质量合格承诺书》、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合格承诺书》、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监理合格承诺书》)。

4、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表上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消防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6、填写《消防产品选用清单》表格,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7、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8、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的施工图(限2006 年1 月1 日前消防部门已审核同意施工图的建设项目,包括总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及非标准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消火栓及喷淋系统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防排烟系统图)。

从2006 年1 月1 日起,消防部门不再审查建设项目施工图,也不再颁发施工图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

(四)环保部门所需申请材料(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分为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

1、环保验收: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分为4 种形式):

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污染物排放申请表(适用于以污染物排放为主的建设项);

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2)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或环评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报告(填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申请人不提供此项申请材料)。

2、环保预验收(试生产): xx市建设项目环保预验收(试生产)申请表。

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时,应按部门分类成套提供。申请人不再单独向协办部门申请规划、消防、环保验收。主办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自行到协办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协办部门不得在主办部门之外另行单独接件。

二、工程保修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