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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自己创业对顾客的通知,自己创业抢老板客户

张晓芳辞职后,他创办了一家类似的公司。当他的老雇主起诉他违反保密协议时,发现他的劳动合同上的签名是“张晓芳”,于是要求他退还三年的工资、奖金和违约金,共计15万元。

“卧底员工”挖走技术和客户

2019年底,武汉一家科技公司发现一个新的竞争对手“幕后老板”是该公司前员工张晓芳。经查,“张晓芳”虽然在离职前与公司签订了《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但她却以丈夫的名义偷偷开了一家类似的公司,并利用在某科技公司任职的便利,为新公司制定章程、招聘员工,利用微信“远程控制”员工,与某科技公司的老客户签订咨询合同,窃取老东家的业务。张晓芳的真名是张晓芳,但在他签署保密协议和劳动合同时,他写下了“张晓芳”。

某科技公司以张晓芳违反保密协议、冒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张晓芳退还违反保密协议的奖金、福利、差旅费、培训费、吊唁红包及赔偿金15万元。张晓芳反诉称,一家科技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损害了其声誉。

根据仲裁裁决,双方自2016年6月2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张晓芳的其他仲裁请求被驳回,一家技术公司的仲裁未被接受。

工作的钱要给,违约金也要付

2020年,某科技公司不服,向东西湖区法院提起上诉。

东西湖区法院认为,张晓芳虽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未签订“张晓芳”,但在2016年6月21日至2019年10月31日任职期间,履行了劳动义务,存在劳动关系。武汉某科技公司应支付张晓芳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一家科技公司要求张晓芳赔偿基本工资以外的奖金、福利、学习、培训和旅行工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张晓芳在工作期间欺骗和违反了保守商业秘密的协议。爱心红包和合作收入损失不在劳动争议范围内,不予处理。

双方签署了保守商业秘密的协议。利用公司便利,向丈夫傅设立的公司透露客户,并在离职后第三天以新公司的名义与武汉某科技公司的重要客户签订了咨询合同。该合同与武汉某科技公司使用的咨询合同基本相同,侵犯武汉某科技公司合法权益,违反竞业限制,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法院依法判决张晓芳向武汉某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并驳回该公司的其他申请。

如果提供虚假信息,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昨日,该案主审法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该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

一、劳动关系的认定。本案中,张晓芳在就业期间履行了劳动义务,因此与一家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者入职时提供虚假信息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竞业禁止的问题。这是《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内容,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为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具体来说,是指用人单位和其他劳动者知道本单位的商业秘密或者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者在一定范围内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