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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创新学分修不满,创新创业分怎么修

杨进网记者王千报道:大学生如何才能无后顾之忧地自主创业?教育部表示:今后创新创业可以算作学分。教育部2月16日公布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指导和规范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实施的重要法规,涉及学生权利义务、学籍管理、校园秩序和课外活动、奖惩、学生投诉等诸多方面。此次修订将对3000多万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产生重要影响。

增补近翻倍学生合法权利进总则

据了解,原《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近12年。教育部在广泛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规定》进行了修订,主要有三点考虑: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高等教育工作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突出以德育人的根本任务。二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改革的需要,体现了推进创新创业、依法治校、提高质量等新要求。再次,针对高校教育管理的新变化,在总结实践经验、现实问题和司法判例的基础上,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更有利于高校学生的管理和服务。

通过新旧规定对比,记者发现修订后的《规定》共分为7章68条,内容有了较大的拓展,字数几乎是原《规定》的两倍。首先,总则从4条增加到5条,特别强调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大学要保证不让贫困学生失学

在学籍管理方面,补充了大量新规。特别是对新生入学后的审查,从以往的一般要求转变为对内容的具体规定,防止冒名顶替、弄虚作假获取录取资格的现象。完善转专业条件和程序要求,补充转专业禁止情形和程序规定。

同时,新规首次明确要求:“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资助,完善学生资助制度,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放弃学业。”

休学创业首次有了制度保障

新的《规定》大大增加了创新创业的配套内容。例如,在学生的上学权利中增加了“获得就业和创业指导与服务”。为了保证学生在创新创业中的安心,首先,创新创业可以转化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生参与创新创业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和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和成果,可以转化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最厉害的是支持辍学创业。“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和实施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于已经退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简化退学审批程序。据了解,虽然从中央到地方已经有很多鼓励大学生休学创业的文件,很多高校也有自己的地方政策,但这一制度还是第一次以教育部规定的高校管理方式实施。

学生严重失信或无法取得学位

在科技管理中

规范学生惩戒程序,增加“学生申诉”一章。上诉期限从5天延长到10天。为保障学生申诉权的实现,新规专门增加了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查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学生因不满学校处理或惩戒决定而提出的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省级教育部门一旦发现投诉处理存在问题,可责令学校撤销、变更或重新作出处理决定。除了申诉权,学生还可以向上级部门投诉。如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省级教育部门可撤销学校处分

作为保护学生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新规特别增加了研究和奖学金评定的公开程序和公开性

制度:“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暨南大学学生处处长区向丽表示,新《规定》更符合新时代大学生工作的需求,填补了不少以前没有的空白,完善了制度,特别是诚信教育和对创新创业的制度支持方面,是以前没有的内容,显示了教育部前所未有的决心。


据了解,《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将指导省级教育部门督促各高校据此修订完善相应的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确保《规定》真正落实到位。记者了解到,各高校正在抓紧学习新规内容,并于本学期内制定本校新规。


专家观点


新规施行后应注意以下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长耿宝建表示,近年来,我国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开始逐步将高校的严重影响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权利的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从《规定》的相关条文精神来看,结合目前主流的行政诉讼理论和实践,他预计,《规定》正式实施后,直接以高等学校为被告的案件,可能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引发的纠纷;二是作退学处理引发的纠纷;三是开除学籍引发的纠纷;四是高等学校违反国家规定不依法发放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等引发的纠纷;五是高等学校不颁发、撤销、注销或者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引发的纠纷。


耿宝建认为,学生符合国家设立的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申请条件,而高等学校拒绝的,可能侵犯学生财产权和受教育权利,学生可以依法以高等学校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王倩)